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
本文选题:劳动立法 + 劳资关系 ; 参考:《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05期
【摘要】:不当劳动行为立法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劳动者的团结权保障为其法理依据 ,以规范和平衡劳动关系为其直接目的的一项立法措施。不当劳动行为立法集中体现了劳动法律的社会法特征。当前中国亟需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关于团结权的成文法规定和正在进行的完善团结权的立法活动 ,为中国不当劳动行为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中国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主要应规定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 ,包括差别待遇、黄犬契约、拒绝集体谈判和控制干涉工会等内容。不当劳动行为立法还应匹配其救济规定 ,中国宜采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以行政救济为主的方式 ,至于救济机关 ,则可考虑由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组成劳动委员会来承担
[Abstract]:The legislation of improper labor behavior is a legislative measure which takes the guarantee of workers' right of solidarity as its legal basi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direct purpose of standardizing and balancing labor relations. The legislation of improper labor behavior embodi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law of labor law. Legislation on improper labor practices is urgently needed in China. China's statutory provisions on the right to unity and the ongoing legislative activities to perfect the right to unite provide a legal basis and legal environment for the legislation of improper labor conduct in China. The legislation of improper labor behavior in China should mainly stipulate the improper labor behavior of employers, including differential treatment, yellow dog contract, refusal to collective bargaining and control of interference with trade unions, etc. Legislation on improper labor conduct should also match its relief provisions. China should adopt administrative relief and judicial relief in parallel, with administrative relief as the main means. As for relief organs, the government may consider it. The employer and the trade union form a labor committee to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作者单位】: 中国工运学院工会学系
【分类号】:D922.5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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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43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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