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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7-11 14:09

  本文选题:竞业限制 + 经济补偿金 ; 参考:《东北财经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摘要】: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劳动者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劳动者离职后,原用人单位需要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的权利,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相竞争的职务。劳动者方受损,原用人单位方获益,因此劳动者可以请求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同样也是调节社会、劳动者、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矛盾的有利方式。纵观竞业限制制度的发展,其肇始于西方国家,但在西方国家也经历了认识上的变化,从一开始的颇具争议,到后来的发展完善。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第一次于法律条文中明确承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是一次重大的突破。但是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过于简陋,使各地方省市在理解该条文、制定相关规定时千差万别,不利于合理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令人欣慰的是,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四)》更为细致的规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表明了在司法层面对该制度保护的决心。但《司法解释(四)》的第六到第九条明显不能对繁杂的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的补充和概括,其不足仍有很多。所以,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的研究仍然具有很大的意义。鉴于此,本文采取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透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现有立法、中西比较等内容,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该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由四大部分构成:第一大部分介绍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的概念、性质、特点,以及该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概念等基本内容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对我国相关规定的描述,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地方的规定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也有较大差异,不利于对当今人才流动较大的情形下的劳动者的保护。第二大部分介绍了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并同时归纳出可以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如建立合理性审查制度等。第三大部分介绍了我国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一大部分从四小部分分别讨论。首先本文先讨论了如果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列明了几种理论上的观点.,其次本文认为限制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也很容易被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而限制的过大,这无疑也是对劳动者不利的;然后本文认为被补偿的主体过于广泛,列入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范围太广,致使劳动者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产生影响,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最后认为支付的标准及方式均可以规定的更加有利于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救济方式的法律还有许多的空白。第四大部分,本文介绍了对第三大部分的完善建议。经济补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文认为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也应当有效,但应当采用保护劳动者的思想,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竞业限制的地域和业务,本文认为,地域范围要首先查明用人单位的营业范围,劳动者在该地区的工作能对原用人单位产生竞争威胁的,才应该进行限制;业务范围要限定于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无竞争关系的也不应进行限制;对于被补偿主体的问题,应限制范围,只将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列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对象,同时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句条文进行细化;对于支付标准和方式,建议将支付标准的高低根据劳动者所从事行业的性质进行划分,并且如果经济补偿会使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可以解除或重新达成协议;支付方式本文建议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方式,并且经济补偿可以包含股权、债券、个人培训、住房补助等非金钱补偿方式,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根据相关经济数据进行补充。救济方式,劳动者方面要在法律中增加用人单位违约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方面建议降低对劳动者的违约金,引入英美法中的禁令制度。
[Abstract]:In the first part ,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oncept ,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of competition restriction and economic compensation , and it is not harmful to the reasonable protection of workers ' interests .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e scope of the compensation is too extensive , and the workers '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limited . In the end ,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standard and the way of payment can be divided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industry , and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standard and the way of payment can be more favorable for the workers , workers and employers .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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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1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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