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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原则”的提出及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6-12-31 08:08

  本文关键词:“有利原则”的提出及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有利原则”的提出及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
许建宇
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有利原则”是基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而独立出现的一项劳动法的调整原则,有其独特的效力、适用范围和主要功能。劳动合同法中确立“有利原则”,宜采“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模式。“有利原则”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各项具体制度中有着极为广阔的适用空间。

【关键词】“有利原则” 劳动合同法 适用

Proposal of the“Favorable Principle”and Its Application in Labor Contract

一、“有利原则”的提出及其法理解读
(一)“有利原则”的法理基础
在国内外劳动法理论与实践中,“有利原则”这一提法目前尚不多见。据笔者收集到的相关文献来看,仅有如下几例:德国《集体合同法》第4条第3款规定了“有利原则”,用来界定、规制集体合同和单个劳动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1]我国《澳门劳资关系法》(法令第24/89/M号,1989年4月3日)第5条也明文规定了“较有利原则”。[2]在我国台湾地区,学理上亦认为劳动契约法应符合“优惠原则”,黄越钦先生还认为由于该原则“究属抽象”,“因此更有需要将优惠之情形明确在劳动契约法中加以立法。”[3]我国内地则只有极个别学者使用过“有利原则”这一称谓或类似的提法。如王全兴教授在论及“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多层次依据”这一问题时指出:“不同等级文件就同一事项作出相异的规定时,就以对劳动者更有利那个等级文件为准,这被称为‘更有利原则’。”[4]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规范究竟蕴含着怎样的价值取向和法理意义?它们在劳动立法、执法实践中是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在我国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对这些问题,学界似乎无人探究过。有鉴于这类规范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极有必要从现有立法例中,提炼、概括出一条劳动法的调整原则并将其正式命名为“有利原则”。
由于学界尚未普遍使用“有利原则”这种表述,故我们目前很难对此概念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广而言之,劳动法整个法律部门都体现了“有利原则”的精神,但本文所提出的“有利原则”(the principle of favorableness)有其特定的含义,大意是指: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包括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承诺与劳动基准或者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对于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或者规定;若这些约定或规定的含义不明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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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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