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由此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恶意欠薪问题就是其中之一。2003年温家宝总理帮助农妇熊德明成功讨薪,中国自此揭开了大规模农民工工资清欠运动。2005年盛华仁、周晓光代表等提出“关于要求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条款的议案”;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方潮贵提出《关于在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恶意欠薪逃避罪的议案》;2006年安徽人大代表团提出在刑法中增设拖欠、逃避支付劳动薪酬罪的议案;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将恶意欠薪逃匿罪纳入刑法。2010年“两会”期间中华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呼吁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综上,多数代表认为恶意欠薪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只有用刑法的武器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是最过硬,最有效的解决方式。面对这样的形式,我们不得不理性看待是否将“恶意欠薪”入刑,刑法是最后的道德底线,这个底线要划到何种程度才能既有效防治犯罪,又能符合普遍的道德观念,值得深思。因此“欠薪罪”入刑当慎行。尽管恶意欠薪罪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已经通过,但文章依旧站在学术立场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其意在:呼吁政府对恶意欠薪现象的重视,同时尊重刑法的谦抑性,防止泛刑事立法化,以谨慎的态度来对待恶意欠薪已经入刑的问题。毕竟恶意欠薪现象很复杂,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靠入刑来解决非明智之举。因此,鉴于恶意欠薪已经入罪,我们讨论的不是能不能入刑,而是该不该入刑的问题,关于文章的构架如下: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概述。这是全文的基础。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简述恶意欠薪问题的缘起,整合了恶意欠薪问题的研究现状综述,阐明文章关于恶意欠薪问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是“恶意欠薪”的犯罪性分析。这是“恶意欠薪”能否入刑的前提。此处的犯罪性分析其实质是对行为的“危害性”分析,即刑法入罪的前提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部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从理论刑法视角剖析,论证其未达到入刑的社会危害性。其次,从犯罪实证主义切入,得出入罪的不必要性。 第三部分是“恶意欠薪”不该入罪的可行性分析。本部分从多个角度分析入罪的不可操作性,这是文章的重点部分。前文已经得出“恶意欠薪”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部分就层层深入的剖析入罪不具有可行性,原因是:首先,恶意欠薪成因的复杂性。其次,域外恶意欠薪入罪的缺陷。得出法律移植的谨慎性与本土性。再次,“恶意欠薪”入罪违背刑法的基本价值。理由是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的宗旨。再次,司法认定的困惑。首先,客体方面表现为法益取舍的无奈。其次,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模式设计的困难。再次,主体方面对责任承担者的界定模糊。 第四部分是刑法外可替代方案的探求。它是文章的归宿。毕竟社会问题只有回归社会才能妥善解决。文章建议从多个角度来解决“恶意欠薪”这一社会问题。首先是立法角度的保障。例如:完善《劳动法》的缺陷,确立工资优先权制度,确立“欠薪付息”制度,确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等。其次是程序及举证责任的保障。例如:建议取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举证责任的分担向农民工倾斜。最后,执法角度的保障,通过强化劳动执法力度和加强社会劳动监察能力,使保护落到实处。 文章运用刑法中行为入罪的一般模式进行探讨,分析恶意欠薪的成因、现状、犯罪性、可行性、替代性。意在为合理规制恶意欠薪行为提供一点理论上的指导和建议。经过层层剖析,只有激活现有法律制度和运用各市规制欠薪的创新经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后得出结论:恶意欠薪问题不该入刑。刑法修正案(八)虽已经通过,但文章还是想对恶意欠薪行为应否入刑问题从学术角度做一个粗浅的探讨。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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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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