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佣关系之认定
发布时间:2019-10-11 16:12
【摘要】: 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上位概念,因此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仅指民法调整下的雇佣关系。我国对民法调整下的雇佣关系立法缺位,仅仅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与第11条。而且不管是在学术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之中,人们经常对这两个条文所指的雇佣关系不加区别,往往混为一谈甚至张冠李戴,用劳动关系的标准衡量狭义雇佣关系之成立与否,用劳动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狭义雇佣关系中形成的纠纷和争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雇佣关系的案件时亦无所适从。 针对我国对狭义雇佣关系的立法缺位现实,我国宜在合同法中详细规定狭义雇佣关系的成立要件与相关责任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需要修改。而且,从我国已形成的立法体例与习惯考虑,对狭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应分别由民法与劳动法调整。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547574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魏树发,江钦辉;雇主责任制度若干问题辨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01期
2 钟广池;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联系之探讨——兼论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J];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年03期
3 许建宇;雇佣关系的定位及其法律调整模式[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02期
,本文编号:254757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2547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