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有关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22 09:25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并形成了我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一农民工。当前我国农民工约有1.5亿人,其正逐步成为我国新一代产业工人的主体。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以其辛勤劳动为我国城乡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职业病、传染病危害严重,其中农民工占到了伤亡人数的80%。可见,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正在遭受严重侵害。这也凸显了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运行的现实困境。如何破解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的运行困境,还农民工以切实到位的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个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而且也是维护我国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 就农民工的法律地位而言,其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对于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的分析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总体视野下进行的。文中首先对农民工和劳动保护机制进行准确界定。然后在对我国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机制现况进行实证调查和资料查询的基础上,运用当代先进法学理论和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对农民工劳动保护的机制困境进行多角度、深层次原因分析,并借鉴国内外劳动保护成果,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了破解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运行困境的应对之策。 论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农民工和劳动保护机制进行概念界定。笔者通过对学界几种关于“农民工”定义的分析,对“农民工”一词内涵的解析,把农民工界定为:具有农村户口身份,长期或一定时期内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其具有流动性、过渡性、复杂性和弱势性等特点。笔者通过对“劳动保护机制”一词的解析,概括出本文所指劳动保护机制是指由劳动保护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发挥劳动保护功能的作用原理。其研究对象是我国的农民工弱势群体,研究的范围涉及我国农民工劳动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方面。具体研究内容是农民工生产劳动期间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部分从应然与实然的角度对当前我国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建设所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认为我国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覆盖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日常预防、工伤救助、医疗保障和事故处理的、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为保障的综合法律体系,为我国农民工依法维权创造了前提条件。我国《宪法》已经为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奠定了根本法依据,体现了我国对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的重视;以《民法通则》为中心的民事法律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了对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劳动法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覆盖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日常预防、工伤救助、医疗保障和事故处理的综合法律体系,为我国农民工以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创造了前提条件;我国刑法对于侵害农民工生命健康的制裁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确立了保护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最后盾牌。同时笔者指出了当前农民工劳动保护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劳动保护措施缺失、社会保险缺位、劳动合同制度未获落实、维权之路受阻、劳动监察不力和工会维权失落等诸多问题。劳动保护措施缺失具体表现为:用人单位劳动保护设施不尽人意;劳保用品发放不到位;休息休假难以保障;危险环境下得不到体检;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不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不足等。在我国法律的现实运行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在此缺位了,农民工成了社会安全网的遗忘者。现行劳动用工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农民工成为用人单位强势管制下的受害者。农民工的维权之路充满艰辛和无奈。应有的法律救济机制在农民工心目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工工会的作用也受到了极大限制。面对目前形势严峻的劳动保护现状,劳动监察部门监察乏力。深处弱势的农民工,其权利受到侵害无法得到工会的帮助和支持,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组织和渠道,难以通过集体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成为现实处境和制度救济双重困境的弱势群体。 第三部分从经济、政治、文化、法律规范几重维度,运用逻辑分析、比较分析、系统分析的研究方法,借鉴西方权利法学、法律经济学、经济博弈论、文化解释学等理论进行深入分析,探求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运行困境的深层次原因,为对策分析奠定坚实基础。在经济因素方面对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运行维权困境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对农民工劳动保护问题形成进行制度经济学分析,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过程进行博弈论解读,对工会维权进行经济效率分析,对劳动保护措施缺失进行安全经济学分析,对农民工维权进行成本探讨;在政治因素方面主要探讨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运行中的权力博弈、二元身份的围城和国家功能的错位问题;在法律文化传统方面指出了崇无讼、重调处的法律传统和权尊于法的传统对农民工维权的影响;并从宪法维度、民事法律维度、劳动法维度、刑事法律维度探讨了农民工劳动保护:在宪法维度上,我国《宪法》中还缺少保护公民迁徙自由权的明确规定,使不合理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民工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制度上的歧视难以消除,宪法的应有权利在普通法上保障不足,现实中还存在着许多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在民法上,民事赔偿不利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民法通则》对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力度不足,在民法中对侵害公民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过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农民工造成现实的不利;在劳动法维度上,劳动法规定的“先裁后审”的纠纷解决程序很不合理;《劳动法》的许多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不能有效应对当今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刑法维度上,强迫职工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待完善;加强对刑法中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修改和完善,增加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种类。 第四部分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劳动保护成功经验,提出了在已有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基础上,完善以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为中心的劳动保护机制,并从法律体系、保护主体、司法改革、执法监督、工会维权、自身维权、非政府组织维权等多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的对策。主要包括:(1)进一步完善有关农民工劳动保护当前的法律体系:将“劳动权”、公民迁徙自由写入宪法,清理违宪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法律;完善农民工劳动保护的民事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和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法规;完善农民工劳动保护的刑事法律。(2)明确定位国家劳动保护主体,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彻底克服本位主义,加大执法力度;赋予农民工的亲属维权畅通渠道,保障农民工的近亲属在维权过程中的合法权益。(3)改革现行司法体制,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为农民工的劳动保护维权畅通渠道;建议取消劳动仲裁委员会,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允许农民工以口头方式提起诉讼;在执行方面,同样应给予农民工维权案件特殊的优惠和便利。(4)加强农民工劳动保护的执法和监察:构建国家劳动保护监察、产业共管部门安全管理和工会组织监督密切结合的劳动监察体系;劳动监察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办事;把行为监督和技术监督相结合;建立劳动保护监察预警制度,施行网格化管理。(5)构建涵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多元筹资体制;扩大受益群体,建立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险安全网。(6)培育农民工自主维权机制;(7)建立农民工工会维权机制:广泛建立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建立农民工工会双向维权机制。(8)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和NGO(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民工劳动保护: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为NGO的存在提供合法依据。
【学位授予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412.6
本文编号:2564409
【学位授予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412.6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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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6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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