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3 02:05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十八世纪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他以吸收兼并了刑事法律惩罚、震慑作用和民事法律中以平等协商原则以及以公民为原告人的诉讼优势为特点,在约束和规范社会群体在民事侵权、合同类等方面的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逐步扩大适用到其他法律领域。本文即是研究劳动法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了我国惩罚性制度在劳动法领域的适用、存在的问题并对实践中如何完善提出构想。 了解或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规定,最基础的也是第一步既是了解它的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均成型于英美法系,在我国法律以及法学理论研究中没有统一的或权威性的界定。因此笔者在第一部分从惩罚性赔偿的发展沿革角度简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的成文概念和特征,结合我国学者几年来的研究和总结,对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概念作出归纳总结。虽然我国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存在讨论,且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肯定和适用,但是一直局限于民事侵权和合同类法律关系中。笔者从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合理性以及劳动法作为社会法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立法宗旨方面,阐述了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劳动法领域的重要意义。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肯定了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实践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第三部分中着重对完善我国在劳动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进行设想,包括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扩大到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未及时给付工伤待遇的情况;在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综合运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参考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不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和频率、用人单位以此获利的情况等因素,同时建议允许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提出进一步理顺目前劳动争议中劳动仲裁、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的关系,减轻劳动者的诉累等。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5
本文编号:2766696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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