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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二倍工资”能否适用船舶优先权规定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15 14:22
  在船员劳务纠纷案件中,如确定船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则双方权利义务必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由此出现海商法和劳动合同法交叉对该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现象。审判实践中,船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主张其"二倍工资"应享有船舶优先权。虽然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但船员的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船员"二倍工资"不具有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违背立法目的。 

【文章来源】:世界海运. 2018,41(1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的司法裁判情况
二、船员工资报酬享有船舶优先权的由来
三、船员“二倍工资”不应享有船舶优先权保护的原因分析
    1. 船员“二倍工资”并不属于船员工资报酬的范畴
    2.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二倍工资”应有定性及其立法目的
    3. 将“二倍工资”纳入船舶优先权保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 船员“二倍工资”与船舶优先权的属性不同, 产生依据也不一样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之研究[J]. 孙思琪.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03)

硕士论文
[1]船舶优先权视角下的船员权益问题研究[D]. 刘宇.华东政法大学 2015
[2]船员之工资优先权研究[D]. 王恒斯.大连海事大学 2013



本文编号:297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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