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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制作终局与非终局裁决的利弊分析

发布时间:2021-02-01 07:01
  分别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的执行,会出现同一案件的两份生效法律文书对事实认定不统一的现象,势必削落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也会给劳动仲裁和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带来困扰。本文提出在分别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时,灵活运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5条之相关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建立健全纠错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 2018,(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分别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情况
二、分别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的优势
    1. 对于劳动者而言
    2. 对于劳动仲裁部门而言
    3. 对于社会而言
三、分别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带来的困扰
    1. 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后续诉讼带来了困扰
    2. 给实现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困扰
    3. 给法院的执行带来了困扰
三、对分别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制度的思考
    1.灵活运用《解释三》第15条之相关规定
    2.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错机制
    3.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缩短审限, 提高审判效能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论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的完善[D]. 张博.长春理工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01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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