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之免除条件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2-04 23:33
<正>案情简介2009年9月,张某进入D公司后在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条例上签字,该条例约定:"……4、员工不得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活动。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以本人名义或以某企业名义,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进行与公司业务活动相同、相类似、相竞争的经济往来、业务合作等。该处‘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包括公司客户及与公司具有各种合作关系的企业。5、员工不得以隐名或显名方式参股、入股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相类似、相竞争的企业……7、遵守本条例是员工入职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 2018,(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案例分析■
一、竞业限制协议应于何时生效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先履行抗辩是否成立
三、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是否以通知用人单位为必要
本文编号:3019114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 2018,(02)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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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案例分析■
一、竞业限制协议应于何时生效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先履行抗辩是否成立
三、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是否以通知用人单位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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