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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中的劳动权益保障——基于用人单位设立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发布时间:2021-07-27 13:24
  创新创业中的劳资纠纷发生率逐年递增,有必要理顺用人单位设立中的劳动关系。设立中的用人单位由于不具备主体资格,一般不宜认定其与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设立人为用人单位的,宜认定雇员与设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人为个人的,宜认定双方之间为民事雇佣关系。雇员的用工之日应结合从属说与履行说,以用人单位具备主体资格之日起算。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设立后继续雇佣雇员,并与雇员约定追溯劳动关系至着手设立之日的,应予认可。同时,引入筹备企业雇员登记制度和特殊商业保险制度以加强创新创业中的劳动权益保障。 

【文章来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19,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起源与讨论范围
    1. 问题的起源
    2. 确立劳动关系需满足的要素
二、用人单位及用工的考证
    1. 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考证
    2. 对“用工”的理解与适用
        (1) 公司设立阶段的特殊“用工”
        (2) 公司成立后的“用工”
三、创新创业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1. 劳动关系认定的一般原则———仲裁、司法实践的突破
    2. 劳动关系认定之例外原则———劳动仲裁、司法实践的完善
四、创新创业中的雇员权益保障
    1. 建立创新创业企业雇员合同备案制度
    (二) 引入特殊商业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互联网约车社会车辆驾驶员的劳动权及其保护[J]. 逯慧,陈晋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06)
[2]“专车”运营中的非典型用工问题及其规范[J]. 张素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6)
[3]“用工”法律基本问题初论——逻辑分析与误区澄清[J]. 徐志强.  社会法学研究. 2013(00)
[4]“用工”法律问题初探[J]. 许建宇.  北方法学. 2009(03)



本文编号:330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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