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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兼论集体劳动法中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平衡

发布时间:2021-09-29 00:06
  现行法规定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由工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规则,但实践中这种诉讼鲜有发生。这在根本上源于现行法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分离带来困境。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取决于对集体合同效力的重新认识,也取决于对工会提起仲裁诉权权限来源的正确认识。在此过程中,工会代表的劳动者集体利益和集体意志与劳动者的个体利益和个体意志必须得以协调。据此,应当承认因履行集体合同可以提起的仲裁和诉讼包括如下类型:劳动者根据集体合同提起的个别争议处理;工会根据集体合同提起的实现债权性义务的仲裁和诉讼;工会基于任意诉讼担当而主张的劳动者实体权利;工会基于集体利益维护者的地位可以主张的确认集体合同效力、内容等的仲裁和诉讼。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1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法的基本规则及问题
    (一) 现行法中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程序规范
    (二) 集体合同在实体法上的效力规则
        1.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 集体合同不约束工会?
    (三) 现行规则产生的问题
        1. 集体合同的约束主体与救济主体的分离?
        2. 工会提起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适用什么程序?
二、劳动者可否因履行集体合同提起仲裁和诉讼
    (一) 劳动者个体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和仲裁的理论正当性
    (二) 劳动者可因履行集体合同而提起争议处理的要求如何融入现行法
        1. 现行法的相关条文如何理解
        2. 劳动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诉讼的程序适用
三、工会在主张劳动者基于集体合同享有的权利?
    (一) 现行理论及其困境
    (二) 工会主张劳动者权利的其他理论解释可能———一个法律比较的考察
        1. 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
        2. 维护集体利益前提下的法定代理?
        3. 任意诉讼担当的模式
        4. 章程授权与限定诉权的模式
    (三) 比较结论与完善中国制度的建议
        1. 劳动者的意志是工会诉权最根本的基础
        2. 劳动者意志参与的程度决定了劳动者诉权的存续方式
        3. 我国的制度选择
四、工会可否为自己主张集体合同中的权利———重申集体合同对工会的约束力
    (一) 集体合同效力发展史和比较法的结论
    (二) 集体合同约束工会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联合会) 的制度根源
    (三) 集体合同的债权效力决定了工会可以根据集体合同提起诉讼
五、结论



本文编号:341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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