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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解雇保护问题研究——以《劳动合同法》第48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1-28 13:49
  在我国,由于劳动法和公司法内容的冲突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现有劳动法语境下身份的特殊性,导致了不同法院对于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与否的判决并不一致。高级管理人员并不完全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因而其不应该获得完全的与普通劳动者相同的倾斜保护。而且,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聘后,因为岗位的重要性,公司往往会迅速找人代替;由于岗位数量稀缺性和要求的专业性,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恢复原岗位的要求在实践中难以满足。因此,法院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时,不应支持被解除职务的高管的复职请求,而应采用其他救济方式。 

【文章来源】:山东工会论坛. 2020,26(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及适用冲突
    (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公司高管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高管身份属性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者身份之质疑
    (一)劳动者从属性基本理论
    (二)高级管理人员从属性缺失
三、司法适用的困境: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造成同案不同判
    (一)法院判决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的情形
四、域外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解雇的法律规定
五、解决办法:区别对待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工业4.0时代的从属劳动论[J]. 田思路.  法学评论. 2019(01)
[2]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判定及其法律规则[J]. 谢增毅.  法学. 2016(07)
[3]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选择权的理论基础与立法完善[J]. 黄书建.  法治论坛. 2016(01)
[4]《劳动法》的历史贡献与未来发展[J]. 熊晖.  中国劳动. 2015(10)
[5]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J]. 董保华.  现代法学. 2007(06)
[6]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定位[J]. 李凌云.  中国劳动. 2007(07)



本文编号:352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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