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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工伤问题

发布时间:2022-01-09 12:23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实习、寒暑假务工期间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是否是适格的劳动者主体?在校大学生在提供劳动或劳务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有必要予以梳理和明确:在不同情形下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 

【文章来源】: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18(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期间
    (一)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内勤工助学期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伤害事故主体责任问题
    (二)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伤害事故主体责任问题
二、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
    (一)学校组织学生实习期间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伤害事故主体责任问题
    (二)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期间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伤害事故主体责任问题
三、在校大学生寒暑假务工期间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与伤害事故主体责任问题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与伤害事故主体责任问题



本文编号:357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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