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03-03 18:43
<正>编辑,你好:我于2016年初入职某酒店,从事门卫保安员工作。2018年3月,我在酒店门外停车位处拾得酒店客人遗失的手机一部。次日早晨,旅客报警,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手机被我拾得,遂要求我通过酒店将手机归还。我单独与旅客协商,提出500元酬金,旅客当即给付,我将手机归还失主。事后,该旅客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酒店得知实情经报工会同意后,将我辞退,并拒绝了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要求。请问,酒店是否应支付我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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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1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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