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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业禁止协议的滥用及制度完善——兼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9 00:45
  竞业禁止首先是一项约定的法律义务,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关系的不平等,签订合同可能被剥夺"自治"的选择权,而变为统一的、强制性的关系。应当在真实原则的指导下,确定竞业禁止协议存在商业秘密基础,并完善现行劳动合同法,增加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和失效的内容。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确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方法及其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
三、防范竞业禁止协议滥用的制度完善
    第一, 无商业秘密基础的单纯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第二, 建立在一般秘密信息基础上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第三, 明确规定竞业禁止协议失效的特殊条件。



本文编号:395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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