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劳动法论文 >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劳动法与民法的立法关系——以“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的保护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4-05-25 09:05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已成为现阶段亟待明晰的重大疑难问题"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保护法律调整模式的选择,一方面揭示了在劳动法适用范围较窄的情况下雇佣合同在"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保护中的价值,明确了将雇佣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法与劳动法立法关系的实质,即在将雇佣合同有名化的前提下,如何理解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并结合现实国情选择恰当的立法模式。对此,可从法律调整对象具有一致性的角度来确立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在"同质说"的基础上分析存在的立法模式,并基于现实国情作出"两步走"的选择。也就是说,在现阶段采取分别调整模式,将雇佣合同有名化,同时逐步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未来条件成熟时采取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由劳动法统一调整。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新型劳动者的保护:劳动法的“无助”与雇佣合同功能的再确认
    (一)“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的概念及其保护现状
    (二)“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保护的法律调整模式
        1. 劳动法调整模式。
        2. 民法调整模式。
            其一,委托与承揽合同调整模式。
            其二,服务合同调整模式。
            其三,雇佣合同调整模式。
    (三)“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保护的当前模式
二、同质说抑或异质说: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理论辨析
    (一)学说论争
    (二)“同质说”的证成
三、基于我国国情的选择:民法与劳动法的立法模式
    (一)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法律调整模式:分别调整抑或统一调整
        1. 分别调整模式。
        2. 统一调整模式,又可细分为“民法统一调整模式”和“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
    (二)立法模式之选择
        1. 学说论争
            第三,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
        2. 民法统一调整模式之否定
            其一,从立法体系上看,不宜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
            其二,从法律性质上看,不宜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
            其三,从立法技术上看,不宜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
    (三)立法模式的最终选择:分别调整模式向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之转变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8196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398196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303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