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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6-05-05 10:06

  论文摘要 遗产保护需要的专业人才较为匮乏
  依托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博物馆、文管所、文化馆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构建了一直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但是,,从主管部门来看,有些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内设机构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民族文化遗产科(股)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更是不能专业对待,有的是安排给了文艺科(股),有的则是由部门办公室“兼职”管理,很难有专业管理人员来做到。“专事有专人、专人有专责”。而相关的博物馆、文管所、文化馆等机构内部的人员,则存在着结构断层、专业化程度不高、缺员严重等现象。一般来说,对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内的9个非遗保护中心都要求有3名专业人员的基本配置,但是实际上每个中心的专业人员只有1或2名,如建始县文物管理在编人员为6人,而专业人士则只有3人,让这3个人来承担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安全巡查、田间调查勘验、文物保护仓库的值班等诸多工作,显然是捉襟见肘;又如宣恩县和利川市,中心内的“主力干将”均为临近退休人员或离退休后返聘人士,对于日常强度稍微高点的工作,便显得难以胜任。此外,一些国家级、省级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肉连响的传承人都已经是80岁或90岁上下的高龄人士,采用传统的心口相传的方式则产生了无人愿学的尴尬处境。
  (三)相关经费的筹措难以到位
  笔者结合调研中了解的内容,认为相关经费的不能到位,首先是认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包括不同级别(如州和县市)之间、同级不同部门之间,对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经费该投入多少、何时投入以及以什么方式投入在认识上存在偏差,这直接导致了行动中的快慢不同和工作力度的大小不同,一些该申报的文化保护项目没有及时申报,一些亟需抢救的文物古迹没有及时抢救,甚至对于一些该进行评估的民族文化遗产也没有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或机构进行评估以进行拨款申报,这直接导致了本来可以申请的专款经费最终流失。
  其次,有些地方的经费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方面,州级和5个县市将保护非遗的相关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但是此外有几个县没能将其列入预算,更有个别县市虽然安排了一定的经费,但却是靠基站其他项目经费来予以维持,后续经费那以保障。
  此外,经费筹措不足也会引发其他矛盾,如鹤峰五里坪革命旧址、利川鱼木寨和咸丰土司皇城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上,老百姓要修建房屋,原有的东西又不能动,对于是拆迁还是重建,矛盾愈演愈烈,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经费问题没有得以妥善解决。

  三、恩施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经验和对策

  《条例》颁布十年以来,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州制定了《实施细则》,在这十年间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有利于我们从中寻找在对民族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中问题的对策。
  (一)采用多元方法加强对《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宣传与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曾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实施的前提是要广泛宣传,使其能够深入人心,应当努力时广大干部和群众既要认识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经济价值,也要认识到其他价值。 在以往的宣传工作中,一般都是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认为应该对广大农村、基层群众进行普法教育,他们才是法律实施的受众。但实践告诉我们,这种“自下而上”的普法教育忽视了执法者以及部分领导干部对于法律的理解与认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应当坚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双重宣传模式。
  一方面要注重对于自治州人民群众的宣传,使大家认识到民族文化遗产对于我们自治州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大家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意识,同时认识到破坏文物古迹等行为是违法的,破坏文物古迹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另一方面,也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宣传和贯彻落实的责任,把对《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学习贯彻和理论学习、普法教育、业务考核等结合起来,纳入年度等工作总结范围之内,从而提高执法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此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双结合模式还应当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可以采取开设讲座、举办培训班、举行展览、撰写教材等方式,大力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及精神,使社会上能够认识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宣传实施过程中的先进典型经验,以扩大影响力。
  (二)培养专业人才,加强队伍建设
  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和后备力量在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一直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长期以来的专业人才缺失和后备力量匮乏成为制约恩施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瓶颈。因此,笔者认为,要从长远看待,制定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和后备人才力量的长期规划,具体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是对于在职人员要注重对于中青年人员的培训以及再教育,加强与科研院校、高等教育以及上级文化部门的合作与联系,可以采用委托培养等方式,可以边工作边学习,学以致用。
  另一方面是要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老同志的传帮带的作用,无论是委托培养也好,还是继续教育也罢,都是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理论最终还要回归实践,接受实践的检验,而老同志一般都具备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帮助年轻的同志在学习的过程中少走弯路。
  (三)引入社会力量,加大经费投入
  经费问题也是影响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常开展的一项重要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经费问题也是一个综合新的问题,不仅需要我们国家、州财政予以支持,还可以适当引入社会力量进行捐助等。近年来,随着旅游行业的日渐火热和文化保护工作的不断宣传,社会上对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也越来越关注,借此机遇,可以向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对民族文化工作进行捐助或投资。对于捐助的经费,需要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及时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向捐助者和社会公布,以提高社会捐助经费使用的公信力;对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投资,可以借助旅游行业或其他特色产业,允许投资者合理、合法经营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获取回报这样才能提高社会资金注入的积极性。
  此外,对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州和市县级对于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认识不统一、不到位的问题,要制定统一的经费申报、划拨以及适用标准,以便于各市县统一开展工作,也便于自治州对各市县经费开展工作的及时考察,适时调整策略。总体来说,对于经费筹措和使用工作,要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使目前的资金以及经费注入活跃起来,开源节流,才能为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样在拆迁或复建工作中长期存在的经济难题才能迎刃而解。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注重传承与开发
  加强基础建设,即要加强对于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要在原有的文化馆、博物馆等平台的基础之上,进行文化、旅游广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这个方面,有些市县地区的先进经验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巴东县先后修建了寇公广场、纤夫广场、民族文化公园等民族文化的展示基地,在野三关镇还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校地共建的土家族文化传承研究机构,野三关镇中国土家族文化传承院。对于自治州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开发,则是需要建立在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传承文化活动的展开,如恩施自治州在全州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项目传习所,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以此引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如咸丰县在高乐山镇设立了绣花鞋、何氏根雕以及严氏眼科传习所,在黄金洞乡麻柳溪村设立了土家吊脚楼建造技艺传习所等;又如建始县正在筹建丝弦锣鼓、南乡锣鼓、闹年歌、喜花鼓等传习所。
  此外,文化遗产是民族的生命和根基,对于自治州具备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将立法深刻地与实践相结合,要将法律灵活地运用于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 同时也可以与群众的文化活动相结合,可以利用全国共同的节日如春节、元宵节、中国文化遗产日、中国博物馆日等节日提前布置,以法律来进行保护,开展群众性的民族文化活动,以营造一个政府与群众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氛围,和法律的保护形成优势互动和良性循环。除以上共同节日以外,一些少数民族的特色节日也可以开发利用,如土家族的“女儿会”、“龙船调”民歌艺术节、摆手节、纤夫节等,这些都可以打造成具备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品牌,地方政府大力推广的同时,以法律来保驾护航,有利于从制度和长远上形成优势,推动民族文化遗产“边保护、边利用”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文编号:4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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