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揽阅m2缺陷_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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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立法法》第8条列举了法律保留的十个事项,但这十;就立法法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大多数实际部门的;刘贤君.《从立法法看我国行政立法之完善》.行政与;迫切制订似乎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在研究我国的宪政体制论及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时,理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立法活动违背立法目的,使立法无从;立法法虽有限地解决了立法活动
申请;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在前款所列“规定”范围内,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办理”。应当说,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忠实地体现了宪法规定的真实意义,而立法法则将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主体扩大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立法法的这一规定事实上使国务院无权制定行政规章部门,取得了制定行政资格的主体资格,明显超越了宪法的现有规定。
《立法法》第8条列举了法律保留的十个事项,但这十个事项要全部依靠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将无法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因此,在法律保留的这部分立法事项中,有一部分不能不授权给其他国家机关6,我们可以将可授权的部分称为相对保留;有一部分事项则不能授权,必须由法律制定,不可授权的部分称为绝对保留。《立法法》第9条列举了绝对保留的事项,即:“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除此之外,第8条列举的其他各项都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时,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笔者认为,《立法法》这一条规定显然对国务院授权立法的范围过宽。对行政机关大规模的授权是不合适的,而且我国又没有严格完善的监控机制,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立法权,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与“职权法定”原则不相一致。 三、立法法制定过程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活动中的利益驱动现象。
就立法法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大多数实际部门的要求下开始着手起草这部法律的,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感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不清,因而强烈呼吁要制定一部立法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每一件立法的出现,都必然意味着某种国家权力的授予或重新分配,而权力则意味着某种潜在的利益,因而,对自身利益最大的追求,也就广泛存在于立法过程之中,尤其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就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从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介入时机的折衷规定所体现出的公安部门的强大势力,到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问题的规定,莫不如此。与此相对照,事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也可以说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民法典却迟迟不能出台。当然,民法典所以迟迟不能制定,有多方的原因,但仔细分析,除了客观方面原因外,它不会产生权力的赋予与分配或再分配,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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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贤君.《从立法法看我国行政立法之完善》.行政与法。2002年第1期
迫切制订似乎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也因涉及相关的权力及权力背后的利益而使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二)权力割据问题。
在研究我国的宪政体制论及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时,理论界无不受到三权分立理 论的强大影响,但是我们对三权分立理论的概念范畴、理论假设、分析工具和思维方法,却鲜有批判和创新。在实际立法过程中,更多地体现出的是一种权力的割据而非权力的分立。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只有权力的分配,而没有权力的制约,对当前所存在的权力割据现象非但没有加以适当的控制,反而进一步使权力的割据合法化。由于权力本身的诱惑力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巨大利益,必然会进一步刺激有关部门试图加入权力分配与再分配的行列,实现其预期利益。这也是不少地方不遗余力地争取“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并非虚名的“名号”的真实原因。 (3)立法资源的浪费问题。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立法活动违背立法目的,使立法无从取得预期效果,甚至造成更为混乱的局面,即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国家立法活动必须考虑到一个立法成本问题,如果一种立法不能产生其预期效果,或者立法仅仅是对已有法律的一种重新表述,那么,从经济的角度看,无疑就是对有效立法资源的浪费。由于现行宪法体制所限,立法资源总处于某种稀缺的状况,除立法法外,刑法、合同法等法律都出现同样的问题。这两大法典尽管都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但从具体内容看,以刑法典为例,实质性进步并不多,从总体上看,刑法典只是对已有刑事立法规范的简单堆积;其次,刑法典的制定也没有起到稳定刑事规范的作用,以至无法实现立法的预期效益。刑法典的颁行不过几年时间,却已对它进行多次修订就是例证。一些本应在刑法典中加以解决的问题如罪名、各种犯罪的内涵与外延等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却不得不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加以界定,无疑加大了立法和司法成本,各种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也有类似情况7。
立法法虽有限地解决了立法活动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却又增加了新的矛盾与法律冲突。但是,立法法条文中所存在的问题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立法法的制定过程本身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如何提高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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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杰.朱同杰.《关于我国立法法的几点思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的科学性;克服立法活动所体现出来的对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集团利益无尽的追求,提高社会民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程度,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尽可能防止由于立法行为而加剧现实已存在的权力割据现象,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效能,避免宝贵而有限的立法资源的更多的浪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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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松年.一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J].中国法学.2000(4)
[5]李同杰.朱同杰.关于我国立法法的几点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2) [6]刘贤君.从立法法看我国行政立法之完善[J].行政与法.2002(1)
[7]江地彻.龚荣华.《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的规范作用及其缺陷[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5)
2012届硕士研究生期末论文
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
姓 名 刘 宏 玉
学 号 2012035101010 培 养 单 位 法 学 院 导 师 姓 名 程 楠 学 科 专 业 民事案例研究
论文提交日期 2014年 3月 2日
中国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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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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