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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是程序法_颁布实施15年立法法迎来大修,这部“管法的法”将带来什么变化 给权力划界

发布时间:2016-10-20 16:02

  本文关键词:立法法迎来大修,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报特派记者 王海燕 谈燕

  颁布实施15年的立法法迎来大修。成品油消费税要涨了,汽车突然就限购了,这些让人心塞的事,可能随着这部法律的修改而改变。
  今天,上海代表团花了一整天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这部“管法的法”,代表们如何看?

  “部门立法”倾向可望改变

  目前,我国立法还存在部门主导的倾向,“立法权限不明确,会导致立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朱志远代表说,在实际工作中,因为立法机关权限划分不清,存在某种潜在利益的争夺,尤其是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在立法中的冲突。他说,自己曾两次参与立法,各部门对立法的主导权和管辖权的争论让他印象深刻。
  金东寒代表对“立法部门化”也颇有同感,他以所在的研究所为例,“起草法规草案时,以前也是分到各个部门,后来发现,每个部门都倾向于把自己的权力设计得很大,把自己的责任设计得很小。后来单独设置了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所有规章制度起草,同样再分配到各个部门起草,但起草部门没有决定权,有效避免了部门利益制度化的情况。”
  “法无授权不可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防止公权力被滥用。”金东寒认为,这需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而此次修正案草案的几条措施,从立法规划、年度计划、法律起草机制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的重要作用,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相信此举会有效改变‘部门立法’现象。”

  扩大地方立法权后需要监督

  以前,地方性法规只能由省级人大制定,但省级立法要考虑全省情况,而各地发展不平衡,立法需求都不一样。
  此次修改,一方面将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定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特定领域,另一方面对“设区的市”予以非常大程度的立法扩权。也即,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4个设区的市。
  有代表说,此举在保持法律统一性的同时,尊重了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性。也有代表认为,地方立法主体太多,不利于法制统一,有时会导致滥用立法权,出现“立法政绩观”。在沈志刚代表看来,,对“设区的市”所新赋予的立法权,要有监督和指导,“应该有暂时终止或收回的权力,一旦地方出现比较出格的事,全国人大能及时监督,要求限期整改或短期内终止立法权,达到要求后恢复。”

  地方税收立法权可适当放宽

  税收法定是此次修法中的一大亮点。根据草案,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税收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作用不可估量。”樊芸代表说,此次修改,为落实税收法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樊芸进一步建议,在保持中央调控能力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地方税收立法权。将具有宏观调控意义、需要在全国普遍征收的地方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等归中央,税收征收权和税款支配权划归地方,税收减免权适度下放到地方;对于税源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区域间转移且有明显受益性的税种除立法权归中央外,其他权限可适度下放给地方,授权地方人大立法。

  修法可采取分类分条款方式

  “我们很多法,长则十多年、短则四五年,长期没有纳入修法议程。而这些法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不适应,比如《环境保护法》。”张全代表说,有些国家,关于法律的修订,一年会有几个修正案。而我们即使修法,也是非常全面的,几乎同等于新的立法。他建议,修法可以采取分类、分条款的方式。
  “有些法律制定之后,基本没有进行过修改,比如公司法、民商法,显然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孙宪忠代表也有同感,他说,像德国民法典,差不多每年都修订。在他看来,没有必要把所有的立法行为都理解为重大法定活动。对于修法程序,可作分类。有些可以降低门槛、采取简单程序,使修法更加容易一些。
  “建议每年全国人大会议,都安排立法、修法的议程。”沈志刚代表深有感触,担任上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他先后参与两次修正案的审议,“人大的主要工作是立法,但有多少人系统了解、熟悉相关流程?如果代表不了解,自己的法律意识不可能提升,履职能力和议案质量也得不到提高。” (本报北京3月10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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