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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立法与适用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1-03-17 09:00
  抢劫罪是我国刑法第263条予以规定的,但由于立法所固有的高度抽象性,不易揭示其概念和犯罪构成,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抢劫罪以及将其与抢夺、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严格区分开来增加了难度。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研究,结合相关理论学说以及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此外,转化型抢劫罪是由我国法第269条予以规定的。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其在犯罪构成和适用条件等方面都与典型性抢劫不同,这也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研究,同时对盗伐林木、盗窃广播电视设施、盗窃、抢夺军用物资、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否转化提出自己的见解。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入户抢劫”等八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抢劫罪加重情节规定不明确,有的加重情节存在疏漏,有的加重情节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与极重的法定刑不相适应,本文将一一进行分析阐述。最后,本文提出了刑法抢劫罪相关条文的完善建议。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s
引言
一、抢劫罪概述
    (一) 抢劫罪的概念
    (二) 抢劫罪的客体和对象
    (三)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二、抢劫罪与相近犯罪的区分
    (一)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二)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三)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三、转化型抢劫罪
    (一) 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二) 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条件
    (三) 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四) 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五) 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问题
四、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一) “入户抢劫”的认定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的认定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七) “持枪抢劫”的认定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认定
五、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本人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转化型抢劫的实务研究[J]. 秦少斌,邓绍秋.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02)
[2]论抢劫罪的加重犯[J]. 刘明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01)
[3]有关抢劫罪的几个问题[J]. 侯国云,陈丽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03)
[4]抢劫罪特别类型研究[J]. 周振想,林维.  人民检察. 1999(01)
[5]论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 肖中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8(05)



本文编号:308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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