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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吸收与规制——基于制度性事实理论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27 18:44
  地方立法吸收民间规范可以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接受性,但这只是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关系的一个面向。民间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具有认识论上的客观性和本体论上的主观性,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应采取多元的方法应对。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不仅要认可与吸纳,还要发挥其能动性,运用立法审查权对民间规范进行创造性转化与修正。这样既有助于保障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也能促进民间规范的可持续发展。制度性事实理论也阐明了民间规范自然淘汰与更新的过程,地方立法应当正确对待某些民间规范的自然消失,更多地关注其对民间规范的规制和促进新的民间规范的形成。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19,36(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制度性事实理论下民间规范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一) 民间规范是一种制度性事实
    (二) 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民间规范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
二、民间规范的客观性与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吸收
    (一) 集体意向性的吸收
    (二) 语言形式的借用
    (三) 背景性权力的获得
三、民间规范的主观性与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规制
    (一) 对民间规范权威的引导
        1.民间规范权威的意义
        2.民间规范权威的失控与校正
    (二) 对民间规范离散性的调控
        1.民间规范的离散性问题
        2.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离散性的纠偏
    (三) 对民间规范内容固化的矫正
        1.制度性事实的延续与民间规范内容的固化
        2.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内容的矫正
四、余论:民间规范的“衰落”与地方立法之应对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融合发展[J]. 石佑启,谈萧.  中外法学. 2018(05)
[2]善治视域下民间规范的价值定位和正当性基础——以地方立法权扩容为基点的分析[J]. 钱锦宇.  湖湘论坛. 2018(01)
[3]论我国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认可[J]. 谢晖.  湖湘论坛. 2018(01)
[4]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及协调[J]. 谈萧.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9)
[5]论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的复杂禁止[J]. 李杰.  法学论坛. 2017(04)
[6]乡土法杰与村规民约的“生长”[J]. 陈寒非.  学术交流. 2015(11)
[7]西南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生态文明价值[J]. 刘雁翎.  贵州民族研究. 2015(05)
[8]塞尔论集体意向性[J]. 柳海涛.  社会科学论坛. 2010(10)
[9]事实的规范力量——论事实性民间规范及其法律方法意义[J]. 魏治勋.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3)
[10]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上)——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治思想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 高鸿钧.  政法论坛. 2008(05)



本文编号:316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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