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发布时间:2021-05-08 19:37
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参与立法协商是人民政协实现其职能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根据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定位,以及这一具有中国特色制度安排的现实要求,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应该坚持以下原则:党对立法协商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的原则;立法协商项目的选择性原则;立法协商程序的规范性原则;立法协商活动的专业性原则。
【文章来源】: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立法协商工作全面领导的原则
二、立法协商项目的选择性原则
三、立法协商程序的规范性原则
四、立法协商活动的专业性原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模式、特征和原则[J]. 白帆,谈火生.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18(02)
[2]论人民政协立法协商[J]. 彭凤莲,陈旭玲. 法学杂志. 2015(07)
本文编号:3175880
【文章来源】: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立法协商工作全面领导的原则
二、立法协商项目的选择性原则
三、立法协商程序的规范性原则
四、立法协商活动的专业性原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模式、特征和原则[J]. 白帆,谈火生.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18(02)
[2]论人民政协立法协商[J]. 彭凤莲,陈旭玲. 法学杂志. 2015(07)
本文编号:317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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