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立法论文 >

我国网络直播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1-05-18 15:46
  自2016年网络直播进入井喷式发展以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规制网络直播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网络直播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也存在位阶较低、内容过于宽泛、可执行性较低等问题,降低了行政部门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效果。完善网络直播立法的科学性与实效性是促进网络直播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急需提高网络直播的立法位阶、细化处罚措施、增加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规定,从而更好地促进网络直播的良性发展。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1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网络直播的立法现状
二、网络直播的立法缺陷
    (一) 立法规范碎片化严重
    (二) 惩罚措施宽泛空洞, 难以执行
    (三) 网络直播平台权力滥用与义务不履行
三、网络直播的立法完善
    (一) 整合碎片化规范, 进行统一立法
    (二) 处罚措施具体化, 提高违法成本
    (三) 增加平台监管有关立法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行政权力规制网络直播[J]. 桑莱丝.  人民论坛. 2018(31)
[2]网络直播兴盛下的法律思考[J]. 张洋.  现代交际. 2018(12)
[3]我国网络直播节目规制中的制度失调问题[J]. 肖燕雄,李梦.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4]论网络直播监管痛点与善治之道[J]. 刘金星.  新闻前哨. 2017(07)
[5]论网络直播产业的法律性质及其立法规制[J]. 周刚志,李家伟.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本文编号:319406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19406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e10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