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立法完善初探
发布时间:2021-05-18 16:06
医疗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该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对追究医疗事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及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目前,医疗事故犯罪的部分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已影响到了这一罪名的正确适用。笔者结合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必要性、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共三万五千余字,正文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医疗事故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及价值取向。医疗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医疗事故为前提条件。本文首先介绍了医疗事故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及其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其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造成的后果不同。在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医疗事故立法的情形作了简单介绍,并对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立法沿革作—粗略回顾之后,文章阐述了医疗事故刑法立法的价值取向、必要性及适度性问题。笔者认为,将医疗过失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需要,也有利于医务人员责任心的提高,具有其必要性。但是刑法不应当为了完全杜绝医疗风险和失...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部分 医疗事故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及价值取向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一) 医疗事故的概念和构成
(二) 医疗差错的概念和分类
(三) 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别
二、中外医疗事故之立法简介
(一)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医疗事故之立法简介
(二) 我国有关医疗事故之立法沿革
三、医疗事故刑事立法之价值取向
(一) 医疗事故之刑事应罚性
(二) 医疗事故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及意义
(三) 刑法介入医疗事故的适度性
第二部分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罪的客体
(一) 医疗事故罪客体之理论争鸣
(二) 医疗事故罪客体之研析
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一) 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二) 必须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 必须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危害结果
(四)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一)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二) 其他非卫生技术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三) 医疗机构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一) 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
(二)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三) 允许的危险理论和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
第三部分 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一、关于罪名的完善
二、关于罪状的完善
三、关于法定刑的完善
四、建议增设拒不救助危重患者罪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法理厘定[J]. 卢有学. 求索. 2006(01)
[2]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事故刑事案件中的司法地位[J]. 马红梅.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5(02)
[3]对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探讨[J]. 孙红卫.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4(04)
[4]医疗事故罪的量刑研究[J]. 张爱艳,张联巍. 法学论坛. 2004(01)
[5]论医疗机构应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J]. 秦红文,田兴洪,肖卫. 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3)
[6]论医疗事故罪的几个问题[J]. 田兴洪. 鄂州大学学报. 2003(02)
[7]医疗事故罪罪名界定的探讨[J]. 沈曙铭.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3(03)
[8]论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及其完善[J]. 田兴洪. 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01)
[9]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J]. 周秀芹,赵立新. 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 2002(01)
[10]论严重不负责任[J]. 李兰英,雷堂.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04)
本文编号:3194086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部分 医疗事故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及价值取向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一) 医疗事故的概念和构成
(二) 医疗差错的概念和分类
(三) 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别
二、中外医疗事故之立法简介
(一)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医疗事故之立法简介
(二) 我国有关医疗事故之立法沿革
三、医疗事故刑事立法之价值取向
(一) 医疗事故之刑事应罚性
(二) 医疗事故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及意义
(三) 刑法介入医疗事故的适度性
第二部分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罪的客体
(一) 医疗事故罪客体之理论争鸣
(二) 医疗事故罪客体之研析
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一) 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二) 必须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 必须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危害结果
(四)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一)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二) 其他非卫生技术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三) 医疗机构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一) 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
(二)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三) 允许的危险理论和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
第三部分 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一、关于罪名的完善
二、关于罪状的完善
三、关于法定刑的完善
四、建议增设拒不救助危重患者罪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法理厘定[J]. 卢有学. 求索. 2006(01)
[2]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事故刑事案件中的司法地位[J]. 马红梅.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5(02)
[3]对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探讨[J]. 孙红卫.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4(04)
[4]医疗事故罪的量刑研究[J]. 张爱艳,张联巍. 法学论坛. 2004(01)
[5]论医疗机构应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J]. 秦红文,田兴洪,肖卫. 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3)
[6]论医疗事故罪的几个问题[J]. 田兴洪. 鄂州大学学报. 2003(02)
[7]医疗事故罪罪名界定的探讨[J]. 沈曙铭.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3(03)
[8]论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及其完善[J]. 田兴洪. 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01)
[9]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J]. 周秀芹,赵立新. 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 2002(01)
[10]论严重不负责任[J]. 李兰英,雷堂.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04)
本文编号:319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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