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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价值系统的和谐

发布时间:2021-05-18 19:02
  行政立法量大面广,与人们生活的联系格外密切。然而,我国行政立法存在不容忽视的价值缺憾现象,并且造成法律体系不和谐、法律无法实施以及腐败的滋生与蔓延等严重后果。法治是良法之治,价值和谐是良法的核心要素。和谐的行政立法价值系统的基本要求是:第一,具备自由平等安全等基本价值要素;第二,自由价值优位。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价值的渊源和必要条件。自由之花只有在人人自由的土地上才能开放,自由概念本身就包含平等的意蕴,因为作为法律价值的平等只能是机会平等。安全价值是法律的一个最古老、最基本价值。自由价值优位性正是相对于安全价值的基础性而言的。而且,由于自由精神在英吉利的大地及其之外更加广阔土地上不断生长,并且结出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累累硕果,此情此景鼓舞人心;由于我们正在建立和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的精髓即自由精神,然而我们背负的是没有一点自由精神的传统,直到建国后自由主义一直没有容身之地;所以,现今我们设计任何制度、制定包括行政法规与规章在内的任何法律务必坚持自由价值优位的原则。第三,灵活性是行政立法的个性价值,灵活性可能意味着对共性价值的“背离”,如果“背离”是必要的、是适度...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行政立法的价值缺憾
    1.1 行政立法价值缺憾实证分析
    1.2 行政立法价值缺憾的后果
第二章 行政立法价值系统的和谐
    2.1 理解行政立法价值系统的和谐
    2.2 自由价值优位原则
        2.2.1 自由价值优位的理论分析
        2.2.2 自由价值优位的经验事实证成
        2.2.3 自由价值优位的现实依据
        2.2.4 自由价值优位的历史依据
    2.3 行政立法的个性价值与共性价值的协调
        2.3.1 行政立法的个性价值
        2.3.2 行政立法的个性价值与共性价值的协调
第三章 行政立法价值系统和谐的实现
    3.1 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保障
    3.2 民主化的行政立法程序的保障
        3.2.1 民主化的行政立法程序的理论基础
        3.2.2 民主化的行政立法程序的主要内容
        3.2.3 民主化的行政立法程序的技术支持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J]. 张千帆.  法学论坛. 2005(01)
[2]当代中国行政法的品质塑造——诚信理念之确立[J]. 杨解君.  中国法学. 2004(04)
[3]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效力的思考[J]. 郑文科.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2004(04)
[4]论行政立法的价值选择[J]. 张淑芳.  中国法学. 2003(04)



本文编号:319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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