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05-19 23:56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式,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为严厉、历史最为悠久的刑罚。由于涉及到生命权,所以具有不可复还性,一旦允许执行就没有任何办法挽回。因为其严厉和不可挽回性,我国设立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区别于普通一、二审程序的特殊诉讼程序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防止冤案的产生,这是对人权的重视、对生命的尊重。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是我国现代意义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始。此后,我国针对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以及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又进行了相关的解释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目前运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存在较多问题的。例如:作为公诉方和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无法有效的参与该程序;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法院的权力处于放纵的无监督状态等。正是基于这些不足之处的考察,笔者试以本文的论述,对我们过死刑复核程序予以完善,以期其能有效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减少乃至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概念的界定、性质的探讨以及该程序所具有的价值的探讨,以此作为本文的引入。第二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对国际上即联合国等世界联盟...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界定
(一) 死刑复核程序的涵义
(二)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
(三) 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
二、死刑救济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一) 外国法律关于死刑救济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二) 国际法律文件对死刑救济程序的规定
(三) 域外死刑救济程序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三、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不足
(一) 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
(二) 死刑复核方式书面化
(三) 被害人与辩护人无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四) 检察机关无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五) 裁判方式的随意化
四、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一) 死刑复核程序的原则
(二) 死刑复核的方式
(三) 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庭设置
(四) 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
(五) 建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完善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J]. 邓思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03)
[2]“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评析——死刑复核程序功能之不足与补足[J]. 聂昭伟. 比较法研究. 2008(02)
[3]死刑复核权上收“盘点”——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大法官[J]. 董瑞丰. 瞭望. 2007(36)
[4]通过行政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初步考察[J]. 陈瑞华. 法商研究. 2007(04)
[5]死刑司法制度改革三论[J]. 高一飞.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07(04)
[6]法治语境下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价值理念的反思和重塑[J]. 韩红兴.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07(02)
[7]论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裁判方式的改革与完善[J]. 方金刚,罗国良. 法律适用. 2007(05)
[8]《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方文军. 人民司法. 2007(05)
[9]死刑复核程序之检察身份探究[J]. 蔡杰,肖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7(01)
[10]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J]. 季美君. 人民检察. 2006(24)
硕士论文
[1]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研究[D]. 吴准.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论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的合理构建[D]. 龙冲.中国政法大学 2006
[3]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D]. 刘世强.西南政法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196675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界定
(一) 死刑复核程序的涵义
(二)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
(三) 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
二、死刑救济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一) 外国法律关于死刑救济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二) 国际法律文件对死刑救济程序的规定
(三) 域外死刑救济程序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三、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不足
(一) 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
(二) 死刑复核方式书面化
(三) 被害人与辩护人无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四) 检察机关无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五) 裁判方式的随意化
四、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一) 死刑复核程序的原则
(二) 死刑复核的方式
(三) 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庭设置
(四) 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
(五) 建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完善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J]. 邓思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03)
[2]“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评析——死刑复核程序功能之不足与补足[J]. 聂昭伟. 比较法研究. 2008(02)
[3]死刑复核权上收“盘点”——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大法官[J]. 董瑞丰. 瞭望. 2007(36)
[4]通过行政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初步考察[J]. 陈瑞华. 法商研究. 2007(04)
[5]死刑司法制度改革三论[J]. 高一飞.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07(04)
[6]法治语境下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价值理念的反思和重塑[J]. 韩红兴.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07(02)
[7]论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裁判方式的改革与完善[J]. 方金刚,罗国良. 法律适用. 2007(05)
[8]《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方文军. 人民司法. 2007(05)
[9]死刑复核程序之检察身份探究[J]. 蔡杰,肖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7(01)
[10]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J]. 季美君. 人民检察. 2006(24)
硕士论文
[1]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研究[D]. 吴准.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论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的合理构建[D]. 龙冲.中国政法大学 2006
[3]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D]. 刘世强.西南政法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19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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