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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及其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05-24 07:00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是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却因法律定位的模糊长期以来存在许多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定位问题逐渐被纳入视线。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具体属于《民法通则》里规定的哪一类性质的法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由于我国的其他法人组织都可以归属于《民法通则》里规定的法人类别,而且不同法人类别的成立要求和运行规则都不尽相同,所以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从成立时始,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其法律定位具有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导致其法律定位又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这种不合理性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实际运作产生了不良的影响,造成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现在的经营和发展困境。根据法人的法定分类和相关理论,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属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里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因此,必须对其法律定位进行理论创新。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一种全新的法人,即准企业法人。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成功运作经验表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成立和运行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要从法律上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定位等基... 

【文章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Abstract
导言
一、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困惑
    (一)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二) 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产生和现状
    (三) 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困惑
二、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合理法律定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 设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理论基础
    (二) 合理法律定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三)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和立法的关系
    (四) 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代表性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模式经验比较
    (一)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明确的定位和宗旨
    (二)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规范的治理结构
    (三)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清晰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
    (四) 到位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五) 国外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四、对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定位的完善建议
    (一) 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项立法明确其法律定位
    (二) 对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具体立法设想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也谈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转型与改革[J]. 詹向阳.  金融论坛. 2006(06)
[2]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 白钦先,谭庆华.  中国金融. 2006(06)
[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的国际比较[J]. 刘丹,王伟.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 2006(01)
[4]中外政策性金融立法比较研究[J]. 白钦先,王伟.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5(12)
[5]我国政策性金融立法及相关问题研究[J]. 白钦先,李军.  上海金融. 2005(11)
[6]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战略定位与立法的若干问题[J]. 白钦先,耿立新.  中国金融. 2005(19)
[7]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国际比较[J]. 严启发.  中国金融. 2005(19)
[8]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与结构的国际比较[J]. 白钦先,王伟.  国际金融研究. 2005(05)
[9]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历史与比较[J]. 徐爱田.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 2005(01)
[10]我国政策性银行亟待立法[J]. 刘刚,白敦.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 2005(01)

硕士论文
[1]论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定位[D]. 曾维彪.湖南大学 2006
[2]国外官方出口信用机构运行模式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 王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3]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制[D]. 潘冬.安徽大学 2005
[4]出口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对策[D]. 刘国华.湖南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20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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