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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24 08:18
  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目标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立法质量的提高。而行政立法的质量一直处在“风口浪尖”,因此对行政立法进行后评估,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是趋势所向。国务院为了规范、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也在2004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对施行之后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随后,我国各地顺应潮流,不仅将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落实到实践中,甚至许多地方还出台了相关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规定。虽行政立法后评估在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当中,但由于行政立法的特殊性以及缺乏中央的指导性意见等原因,导致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存在评估主体过于单一以及民间机构介入有效性低等问题。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存在的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着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正视和分析现行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启示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政府主导下的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创建新型的民间机构独立进行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形式等方面的完善意见。 

【文章来源】:暨南大学广东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 核心概念的界定
2 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的概述
    2.1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2.2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的作用
    2.3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的现状
3 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存在的问题
    3.1 政府主导下评估的主体过于单一
    3.2 民间机构自行独立评估的主体地位未确立
4 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4.1 缺乏上位法的规范
    4.2 行政立法的特殊性
    4.3 民间机构发展不够成熟
5 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的重构
    5.1 构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应坚持的原则
    5.2 政府主导下评估的主体多元化
    5.3 确立民间机构自行独立评估的主体地位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致谢



本文编号:320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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