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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的权利思维和方式

发布时间:2021-05-26 15:52
  教育立法存在两种不同的思维和方式,即权力的思维和方式、权利的思维和方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立法工作中的权力思维和方式要向权利思维和方式转变。按照后一种思维和方式,学前教育立法应当把学龄前儿童权利作为学前教育社会关系的主要和决定性方面而进行制度安排,把最有利于保障学龄前儿童权利作为根本宗旨,根据保障学龄前儿童权利的需要来配置其他主体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同时,把这一思维和方式运用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倾听最弱势阶层的家庭及学龄前儿童的意见和建议。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19,18(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教育立法的两种思维和方式
二、权利思维和方式的背景
三、“+权利”:学前教育社会关系的制度安排
    1. 学龄前儿童与国家的关系
    2. 国家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关系
    3. 国家与家庭的费用分担关系
    4. 学前教育机构与其人员的教育保育管理关系
四、“权利+”:学前教育治理模式的制度安排
五、立法过程中的权利思维和方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家治理的人权思维和方式[J]. 侯健.  法学. 2017(06)
[2]论人权主流化[J]. 张万洪.  法学评论. 2016(06)
[3]现代化与国家治理[J]. 燕继荣.  学海. 2015(02)
[4]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 燕继荣.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5(01)



本文编号:3206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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