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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26 17:26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缺乏统一的立法,而现有的乡村集体企业立法和专业合作社法都无法调整当前农村主要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为。《民法总则》立法上虽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法人管理登记程序无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因而必须建立一套新的规范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在我国乡村振兴大的背景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应当尽快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程序,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有效的立法指导。 

【文章来源】:东方论坛. 2019,(01)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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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构造——基于五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实证研究[J]. 陆剑,易高翔.  农村经济. 2018(02)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的现实基础与未来进路[J]. 管洪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01)
[5]“三权分置”视域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J]. 许中缘,崔雪炜.  当代法学. 2018(01)
[6]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历史变迁与法律结构[J]. 李永军.  比较法研究. 2017(04)
[7]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扭曲与社会变革背景下的立法重构[J]. 张安毅.  理论与改革. 2017(03)
[8]“特别法人”问题追问--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为研究对象[J]. 谭启平,应建均.  社会科学. 2017(03)
[9]重启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意义和制度需求[J]. 高富平.  东方法学. 2014(06)
[10]土地股份合作的法经济学分析与实践规制检讨——以广东南海模式为例[J]. 王权典,陈利根.  农村经济. 2013(02)



本文编号:320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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