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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工作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28 07:44
  社会工作发展到一定规模需要立法加以规范;社会工作的发展瓶颈需要立法加以突破;社会工作制度体系也需要立法加以确立和引领。社会工作立法应当坚持社会法的基本定位,遵循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立足现实和面向未来相结合的原则,从职业角度和事业角度展开,具体表现为《社会工作者条例》和《社会工作条例》。社会工作立法的重点和难点是设置社会工作者就业准入。没有就业准入,职业立法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文章来源】:社会建设. 2019,6(02)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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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业权:概念的建构与分析[J]. 李运华.  社会保障研究. 2011(04)
[3]论社会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及其推进理路[J]. 张青.  社会主义研究. 2011(03)
[4]作为国家义务的就业权[J]. 王晓杰.  浙江学刊. 2010(04)
[5]个体之人与集体之人——私法与社会法的人像区别之解析[J]. 赵红梅.  法商研究. 2009(02)
[6]境外社会工作立法模式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竺效,杨飞.  政治与法律. 2008(10)
[7]就业权内容探析[J]. 穆随心.  河北法学. 2006(02)
[8]法学体系中存在中义的“社会法”吗?——“社会法”语词使用之确定化设想[J]. 竺效.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2)



本文编号:3207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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