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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27 07:30
  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应来源于凭空的构造与设计,而是在于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并逐步推进其实现法律化。目前,我国生态补偿专门立法尚处缺位状态,相关现有法律规定散落在多部环境保护单行法之中,缺乏系统性及制度协调性。但部分试点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创制性地进行了以构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为目标的地方立法;而在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试点省市,当地政府及其部门也尝试性的颁布了众多以生态补偿为内容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所浓缩的即是具有区域针对性的生态补偿实践探索,同时也是未来生态补偿地方立法文本的雏形。因此,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应被环境法学者所忽视。本文通过对我国自2007年以来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所产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梳理,发现共性问题,提炼优势经验,总结我国生态补偿试点法治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体系提供思路。本文结构如下:先导部分对本论文做出了简单的介绍。正文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宏观数据统计得出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实践正在稳步推进,各地区对于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视程度正在逐步增强,专门立法数量稳中有升。但依旧存在着出台主体层级偏低,文本形式不够周严等问题。结合主要类型统计部分,... 

【文章来源】:山西大学山西省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研究数据来源
    (二) 研究方案
    (三) 分析方法
一、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的数据分析
    (一)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的省份分布分析
    (二)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的出台时间分析
    (三)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的效力层级分析
    (四)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的主要类型分析
    (五)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文本形式分析
二、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文本分析
    (一)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中概念使用不严谨
        1. 生态补偿基础概念缺乏外延界定
        2. 水资源类的生态补偿中存在名词混用
    (二)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中原则规定混乱
        1. 生态补偿的原则规定存在“两极分化”
        2.“污染者赔偿”被错误纳入生态补偿地方法的原则中
    (三)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的补偿方式单一
        1.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中缺少市场机制的有效参与
        2.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中没有开展资金补偿之外的灵活探索
    (四)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的补偿标准设置不科学
        1. 生态补偿金的承担标准不科学
        2. 生态补偿金的分配标准不科学
三、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实施效果分析
    (一) 水资源类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施效果分析
    (二)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施效果分析
    (三) 综合性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施效果分析
四、完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 完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1. 完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 完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是提升生态补偿国家立法科学性的需求
    (二) 完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3. 深厚的理论基础为立法提供学理保障
        4. 大量的政策出台为立法提供了支持
        5. 优秀的试点经验为立法指明了前进方向
五、完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相关研究
        1. 统一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中的概念使用
        2. 明确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中的基本原则
    (二) 丰富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中的补偿方式
    (三) 优化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中的标准设置
    (四) 建立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权力制约机制
    (五) 创新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的公众参与机制
    (六) 完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的评估及救济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本文编号:325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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