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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先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法制化

发布时间:2021-08-11 08:37
  <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先行示范区建设中要实现"老有颐养"、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深圳健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制度框架,推进"老有颐养"的必然选择。《条例》以特区立法的形式,从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建设、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原则、支付范围、失能评定、商业险补充等七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为深圳建立长期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工作. 2020,(35)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坚持独立险种独立设计
坚持职工居民同步覆盖
坚持提供服务保障为主
坚持多元筹资责任共担
坚持多层次可持续发展



本文编号:333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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