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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及其实现路径——兼谈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与《民法总则》第116条的衔接

发布时间:2021-09-08 21:12
  中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严格的物权法定,这种封闭的物权体系导致实践中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难以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同时也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形成司法困局并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体系上也与物权平等理念相矛盾。基于现实原因、体系原因以及类型思维的考量,物权法定原则都有缓和的必要。《民法总则》第116条虽重申了物权法定,但未来民法典物权法编仍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的空间。物权法定缓和的途径是扩大"法"的范围,但应只限于习惯法,而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其方式是在物权法编基本规则中加以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19,30(0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
二、物权法定原则应当缓和的原因
    (一) 现实原因——严格物权法定原则之下的司法困局
    (二) 体系原因——与物权平等理念的自相矛盾
    (三) 根本原因——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的混淆
三、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与《民法总则》第116条的衔接
    (一) 物权法定、物权法定缓和及物权自由创设的关系之辩
    (二) 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误解的澄清
    (三) 方法论视角下物权法定缓和的可行性
四、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实现路径
    (一) 物权法定缓和之“法”的范围之检讨
    (二) 习惯法是物权法定缓和的唯一实现路径
    (三) 习惯物权入法典方式之探析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物权编”修订起草中的几个重点问题[J]. 温世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2]《民法总则》规定对修订分则物权编三个重大问题的影响[J]. 杨立新.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6)
[3]民法分则物权编应当规定物权法定缓和原则[J]. 杨立新.  清华法学. 2017(02)
[4]物权法定缓和的可能性及其边界[J]. 张志坡.  比较法研究. 2017(01)
[5]物债二分体系下的物权法定[J]. 张鹏.  中国法学. 2013(06)
[6]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解读我国《物权法》的两把钥匙[J]. 申卫星.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5)
[7]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J]. 杨立新.  中国法学. 2013(03)
[8]概念与类型法律思维比较研究——基于规范结构的讨论[J]. 周占生.  河南社会科学. 2010(02)
[9]也论物权法定原则——兼评我国《物权法》第5条之规定[J]. 陈本寒,陈英.  法学评论. 2009(04)
[10]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J]. 曾大鹏.  东方法学. 2009(03)



本文编号:339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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