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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29 02:18
  在我国,传销一词因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形不同而被赋予特定的意义,但是随着人们对传销本质认识的加深,其内涵必定回归“金字塔式销售”的定义。传销是一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侵蚀我国社会道德伦理秩序,背离社会主义义利观。传销还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潜在风险,一旦爆发,将会危害整个国家和社会。《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立法正当性有着深刻的社会现实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量标准在立法和司法中不够明晰,“情节严重”应作为该罪的罪量要素却反而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导致其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容易被混淆。将“情节严重”作为该罪的罪量要素并在司法解释中细化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的“量”的标准,对于准确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着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易于混淆,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名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类型,前者规制的行为类型应该是一种“金字塔式销售”行为即“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而后者则是... 

【文章来源】:东北师范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传销及其刑事立法概述
    (一) 传销概念的“除魅”
    (二) 国内外传销犯罪立法概况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正当性分析
    (一) 传销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 传销犯罪立法是风险社会的内在要求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量要素评析
    (一) 罪量的内涵
    (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罪量要素上的缺失
    (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罪量要素的完善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相关罪名辨析
    (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分
    (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定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4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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