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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监督的目标和模式选择

发布时间:2021-10-12 08:09
  <正>在我国,政府机关以法律规范表现出来的活动形式包括宪法及其修正案、法律及其授权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解释等等。随着2018年《宪法修正案》颁布、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布、2015年《立法法》修订及2017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 2019,(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立法的法律形式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目标考量
    (一) 立法监督并非要否定行政立法的存在或限制其数量增长, 而是应善待行政立法的实际功能
    (二) 既要监督行政立法作为, 也要监督行政立法不作为
    (三) 合法性监督与立法裁量监督并重
    (四) 从结果性监督转向过程性监督
三、行政立法监督的一般性制度
    (一) 基于宪法保留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二) 立法保留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制度
    (三) 行政法规和规章备案审查制度
    (四) 法规清理制度是实效性较强的中国特色的立法监督制度
四、行政立法监督的分类化制度
    (一) 司法适用的辅助性监督制度
    (二) 行政自制取向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
五、行政立法监督从制度转向方法的探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自制理论——以内部行政法为视角[J]. 于立深.  当代法学. 2009(06)
[2]行政法律规则的扩张及其制度功能[J]. 于立深.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05)



本文编号:343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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