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鹿特丹规则》之新立法评析台湾《海商法》未来修法之方向 ——以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13 16:06
承运人系履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之重要主体,本文主要系针承运人之责任制度来进行研究,并从国际间最新立法《鹿特丹规则》就现行台湾“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之责任制度来进行检视。文章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本论文之研究动机以及目的、文献探讨、研究方法和预期之效果。第二章为说明承运人之责任归责原则、范围与立法模式作一分析,并对于原有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及《鹿特丹规则》就承运人责任规范,包括其除外风险、责任期间、责任限制、迟延交付作一比较。《鹿特丹规则》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可能会使其面临哪些操作上之困难,这些义务能否有条件地加以排除等,均为本章节所欲探讨之重点。第三章则是针对台湾现有“海商法”规定作一分析,从其立法沿革以及修法过程中归纳整理出其系继受哪些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之规范?采取何种标准识别承运人;又承运人之责任理论与司法实务实证中,有哪些矛盾与缺失。第四章则是藉由与大陆海商法与台湾“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规范作一比较后,借鉴大陆主管部门为应对《鹿特丹规则》之新立法,学者间以及论者认为可以修改调整之修法要点。第五章整合前述之归纳,提出台湾“海商法”为适用《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条款如何调整,...
【文章来源】:大连海事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268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动机
1.2 文献探讨
1.3 研究方法
1.4 本论文之研究架构及其内容
第2章 关于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与相关规范分析
2.1 承运人之归责原则理论
2.1.1 绝对责任原则
2.1.2 严格责任原则
2.1.3 过失责任原则与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2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之责任原则与内容
2.2.1 1924年《海牙规则》
2.2.2 1968年《海牙-威斯比规则》
2.2.3 1979年修订《海牙-威斯比规则》之议定书—特别提款权SDR之采用
2.2.4 1978年《汉堡规则》之规定
2.2.5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之规定
2.2.6 2008年《鹿特丹规则》之规定
2.3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分析
2.3.1 迟延交付之定义与原因
2.3.2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及《鹿特丹规则》对于迟延交付之规范
2.3.3 迟延交付之认定标准—是否以"合理时间"为判断?
2.3.4 关于迟延交付之损失赔偿范围之规范
2.4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就承运人责任期间规范分析
2.4.1 《海牙规则》与《海牙-威斯比规则》下之承运人责任期间
2.4.2 《汉堡规则》下之承运人责任期间
2.4.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复合运输公约)下之承运人责任期间
2.4.4 《鹿特丹规则》下之承运人责任期间
2.4.5 原有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之比较
2.5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下关于承运人义务规范分析
2.5.1 《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与《鹿特丹规则》下之承运人义务
2.5.2 承运人义务—需收回运输单证始交付货物,有无可能排除探讨
2.6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之免责事由以及责任限制规范分析
2.6.1 《海牙规则》及《海牙-威斯比规则》下之承运人免责事由与责任限额
2.6.2 《汉堡规则》下之承运人免责事由与责任限额
2.6.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下经营人之免责事由及责任限制
2.6.4 《鹿特丹规则》下之承运人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
2.6.5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免责事由与责任限额之比较
2.6.6 承运人就舱面货、危险货物与活动物运输之责任
2.7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就承运人责任体系之汇整
第3章 台湾现行《海商法》中就承运人责任相关规范以及需修改之争议问题
3.1 台湾"海商法"立法沿革与二次修法要点
3.2 台湾"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之规定
3.2.1 台湾"海商法"中对于承运人之责任分析
3.2.2 向承运人责任追索之时效规范与义务消灭之原因
3.2.3 关于台湾"海商法"现有问题与检视
第4章 两岸《海商法》就承运人责任规范之比较与台湾借鉴大陆《海商法》应对《鹿特丹规则》需修改要点
4.1 大陆《海商法》对于承运人责任之规定
4.1.1 两岸关于承运人识别之比较
4.1.2 大陆《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间
4.1.3 大陆《海商法》下关于承运人之义务以及免责事由之规定
4.1.4 大陆《海商法》关于单位责任限制之规定
4.2 大陆《海商法》应对《鹿特丹规则》可修改之处
4.2.1 大陆学界对于《鹿特丹规则》之态度与看法
4.2.2 本文认为对应于《鹿特丹规则》大陆《海商法》就承运人责任可以修改之要点
4.3 台湾修法时可借鉴大陆《海商法》对于承运人责任需修改要点
第5章 台湾为应对《鹿特丹规则》未来修法方向与建议
5.1 《鹿特丹规则》与台湾"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规定之比较
5.2 《鹿特丹规则》生效实施可能对承运人责任及其相关当事方所造成之影响
5.2.1 对货方之影响
5.2.2 对船舶代理人以及港口经营人之影响
5.2.3 对无船承运人的影响
5.2.4 对银行(单证持有人)的影响
5.3 台湾现行对《鹿特丹规则》之态度
5.4 本文认为欲修改台湾"海商法"应该留意之未来修法方向
5.5 参仿《鹿特丹规则》下本文认为台湾"海商法"就承运人责任规范修改建议条文
5.6 本文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简评《鹿特丹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J]. 王欣.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3)
[2]《鹿特丹规则》下可流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沦丧抑或传承?[J]. 韩立新.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3)
[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诉求与时机[J]. 梁慧星.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2)
[4]《鹿特丹规则》对不可流通运输单证的法律协调[J]. 李小年.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1)
[5]航海过失免责的取消:《鹿特丹规则》的取舍[J]. 章博. 海大法律评论. 2009(00)
[6]《鹿特丹规则》对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影响[J]. 胡正良. 海大法律评论. 2009(00)
[7]国际海运业承运人责任体制的传承与发展——《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规定介评[J]. 向力.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04)
[8]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J]. 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03)
[9]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兼评《鹿特丹规则》第43条收货人接受交货义务[J]. 许俊强.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03)
[10]《鹿特丹规则》之控制权的中国司法实践和立法反思[J]. 赵亮.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Z1)
本文编号:3434970
【文章来源】:大连海事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268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动机
1.2 文献探讨
1.3 研究方法
1.4 本论文之研究架构及其内容
第2章 关于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与相关规范分析
2.1 承运人之归责原则理论
2.1.1 绝对责任原则
2.1.2 严格责任原则
2.1.3 过失责任原则与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2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之责任原则与内容
2.2.1 1924年《海牙规则》
2.2.2 1968年《海牙-威斯比规则》
2.2.3 1979年修订《海牙-威斯比规则》之议定书—特别提款权SDR之采用
2.2.4 1978年《汉堡规则》之规定
2.2.5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之规定
2.2.6 2008年《鹿特丹规则》之规定
2.3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分析
2.3.1 迟延交付之定义与原因
2.3.2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及《鹿特丹规则》对于迟延交付之规范
2.3.3 迟延交付之认定标准—是否以"合理时间"为判断?
2.3.4 关于迟延交付之损失赔偿范围之规范
2.4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就承运人责任期间规范分析
2.4.1 《海牙规则》与《海牙-威斯比规则》下之承运人责任期间
2.4.2 《汉堡规则》下之承运人责任期间
2.4.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复合运输公约)下之承运人责任期间
2.4.4 《鹿特丹规则》下之承运人责任期间
2.4.5 原有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之比较
2.5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下关于承运人义务规范分析
2.5.1 《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与《鹿特丹规则》下之承运人义务
2.5.2 承运人义务—需收回运输单证始交付货物,有无可能排除探讨
2.6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之免责事由以及责任限制规范分析
2.6.1 《海牙规则》及《海牙-威斯比规则》下之承运人免责事由与责任限额
2.6.2 《汉堡规则》下之承运人免责事由与责任限额
2.6.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下经营人之免责事由及责任限制
2.6.4 《鹿特丹规则》下之承运人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
2.6.5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免责事由与责任限额之比较
2.6.6 承运人就舱面货、危险货物与活动物运输之责任
2.7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就承运人责任体系之汇整
第3章 台湾现行《海商法》中就承运人责任相关规范以及需修改之争议问题
3.1 台湾"海商法"立法沿革与二次修法要点
3.2 台湾"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之规定
3.2.1 台湾"海商法"中对于承运人之责任分析
3.2.2 向承运人责任追索之时效规范与义务消灭之原因
3.2.3 关于台湾"海商法"现有问题与检视
第4章 两岸《海商法》就承运人责任规范之比较与台湾借鉴大陆《海商法》应对《鹿特丹规则》需修改要点
4.1 大陆《海商法》对于承运人责任之规定
4.1.1 两岸关于承运人识别之比较
4.1.2 大陆《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间
4.1.3 大陆《海商法》下关于承运人之义务以及免责事由之规定
4.1.4 大陆《海商法》关于单位责任限制之规定
4.2 大陆《海商法》应对《鹿特丹规则》可修改之处
4.2.1 大陆学界对于《鹿特丹规则》之态度与看法
4.2.2 本文认为对应于《鹿特丹规则》大陆《海商法》就承运人责任可以修改之要点
4.3 台湾修法时可借鉴大陆《海商法》对于承运人责任需修改要点
第5章 台湾为应对《鹿特丹规则》未来修法方向与建议
5.1 《鹿特丹规则》与台湾"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规定之比较
5.2 《鹿特丹规则》生效实施可能对承运人责任及其相关当事方所造成之影响
5.2.1 对货方之影响
5.2.2 对船舶代理人以及港口经营人之影响
5.2.3 对无船承运人的影响
5.2.4 对银行(单证持有人)的影响
5.3 台湾现行对《鹿特丹规则》之态度
5.4 本文认为欲修改台湾"海商法"应该留意之未来修法方向
5.5 参仿《鹿特丹规则》下本文认为台湾"海商法"就承运人责任规范修改建议条文
5.6 本文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简评《鹿特丹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J]. 王欣.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3)
[2]《鹿特丹规则》下可流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沦丧抑或传承?[J]. 韩立新.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3)
[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诉求与时机[J]. 梁慧星.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2)
[4]《鹿特丹规则》对不可流通运输单证的法律协调[J]. 李小年.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1)
[5]航海过失免责的取消:《鹿特丹规则》的取舍[J]. 章博. 海大法律评论. 2009(00)
[6]《鹿特丹规则》对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影响[J]. 胡正良. 海大法律评论. 2009(00)
[7]国际海运业承运人责任体制的传承与发展——《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规定介评[J]. 向力.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04)
[8]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J]. 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03)
[9]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兼评《鹿特丹规则》第43条收货人接受交货义务[J]. 许俊强.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03)
[10]《鹿特丹规则》之控制权的中国司法实践和立法反思[J]. 赵亮.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Z1)
本文编号:343497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4349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