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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保护地役权建设的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1-10-27 11:36
  地役权源于古罗马法律,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主体、客体和功能都得以不断扩展,服务于公共利益、协调生态利益和私人利益。我国《物权法》也设定了地役权制度,但在强调生态文明的背景下,我国的地役权制度适用范围明显较为狭窄,难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建议加强和完善自然资源保护地役权立法建设。 

【文章来源】:中国土地. 2019,(0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海外:地役权功能不断扩展, 并开始用于保护自然资源
我国保护地役权的实践探索
加快自然资源保护地役权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自然保护地役权实践[J]. 韦贵红.  小康. 2018(25)
[2]美国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探析[J]. 吴卫星,于乐平.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3)
[3]建设美丽中国的法律制度回应——自然资源保护地役权制度的构建[J]. 唐孝辉.  理论与现代化. 2013(04)
[4]地役权概念的体系性解读[J]. 朱广新.  法学研究. 2007(04)



本文编号:346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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