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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国有独资公司监管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11-17 05:54
  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国家出资人代表角度的监管属于外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是内因。本文结合工作实践,通过理论学习,站在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角度,分析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将国有独资公司视作一个自然的生命过程,从公司设立、组织、运营、退出等角度,以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提出相关立法完善建议。第一,尽早出台《国有资产法》,界定国有资产范围,规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组织及被授权运营公司的监督主体责任,以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第二,修改现行《公司法》,建立健全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立国有资产股东出资人代表的真正股东地位及职权,明确国有资产代表在股东会中责任权利义务。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借鉴引入外部董事制度,实现公司内部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减少内部人控制。提出完善现有监事会制度的对策,以完善“外派”为重点,加强二级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监事会作用。第三,修改现行《破产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破产制度,完善国有资本退出机制。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特征、作用与地位
    (一)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2.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二)我国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作用
    (三)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发展的现状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二、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现行监管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监管制度的现行规定
    (二)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国有资产仍存在重大流失风险
        2. 普遍存在多重监督情况,有效监督难以到位
        3.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监督权能较小,难担责任
        4. 经营者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部分国有资产流失无责可究
        5. 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 出台《国有资产法》,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管
        1. 广义的《国有资产法》
        2. 狭义的《国有资产法》
    (二) 修改《公司法》,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对公司行为的制约
        1.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股东地位和职责
        2. 建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规范运作,引入外部董事制度
        3. 完善现有监事会制度,以“外派”为重点
    (三) 修改《破产法》,完善国有资本退出机制
        1. 规范国有公司依法破产,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机会
        2. 现行破产制度法律规定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2001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 史际春,姚海放,阳娜,龙毕敏,刘凡.  法学家. 2002(01)



本文编号:35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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