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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11-18 00:43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当前,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其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了各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本章在列举评析刑法学中关于本罪客体的诸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同时从两性人、亲生子女能否能为本罪的对象入手,分析本罪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本章在对“拐卖”的含义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具体行为方式的含义。另外还分析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这一内容的各个观点,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不以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本章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入手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不能阻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1.1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1.1.1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争议
        1.1.2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为人格尊严
    1.2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
        1.2.1 两性人不应成为本罪对象
        1.2.2 亲生子女应成为本罪对象
第2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2.1 拐卖的含义
    2.2 “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并非必要条件
第3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3.1 被拐卖人的亲属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2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4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4.1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4.2 如何认定“以出卖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第5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
    5.1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问题
        5.1.1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的争议评析
        5.1.2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形态
    5.2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第6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6.1 拐卖妇女、儿童罪存在的问题
    6.2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拐卖人口罪”的恢复[J]. 杨文龙.  湖北社会科学. 2008(03)
[2]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J]. 王志祥.  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7(07)
[3]浅谈我国刑法中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不足[J]. 石传丰.  求实. 2005(S2)
[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J]. 朱建梅.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02)
[5]论我国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J]. 刘宪权.  法学. 2003(05)
[6]出卖收养弃婴构成拐卖儿童罪[J].   新疆人大. 2001(05)



本文编号:35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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