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8 16:39
信用违约互换,简称CDS,是一种运用广泛的信用衍生产品,其最早产生于美国。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信用违约互换的产生为金融机构转移、分散信用风险提供了新途径,使金融市场参与者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因而在国际信用衍生业务市场被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当时对信用违约互换的监管不力,曾引发了 2008年经济危机。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开放了信用衍生品交易市场,自此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也在我国开始发展。为避免诱发类似2008年金融危机,深入研究信用违约互换监管法制建设对我国发展信用衍生品市场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的意义。本文共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这一部分主要探讨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的背景及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为信用违约互换概述。探究其运作机制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论述其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对它的监管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为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现状。这一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具体阐述,分别是信用违约互换的监管体系、市场准入规则、交易中的监管规则及市场退出制度。在监管体系方面,我国采用“一行三会”的混合监管方式,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主、交易商协会为辅对信用衍...
【文章来源】:东北财经大学辽宁省
【文章页数】:6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1.1.2 研究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创新点和本文框架
1.3.1 研究方法
1.3.2 本文的创新点
1.3.3 本文框架
2 信用违约互换概述
2.1 信用违约互换的概念及特征
2.1.1 信用违约互换的概念
2.1.2 信用违约互换的特征
2.2 信用违约互换的运作机制
2.3 信用违约互换的优势
2.3.1 有效管理交易参与者信用风险
2.3.2 有助于缓解我国惜贷现象和化解不良资产
2.3.3 促进金融市场价格机制与信用体系的完善
2.4 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的必要性
2.4.1 存在流动性风险
2.4.2 存在履约风险
2.4.3 容易导致风险扩大
3 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现状
3.1 市场准入规则
3.1.1 非金融机构不得参与信用违约互换交易
3.1.2 交易商应具备的条件与权限
3.1.3 核心交易商应具备的条件与权限
3.2 交易中的监管规则
3.2.1 信息披露规则
3.2.2 结算规则
3.2.3 交易担保规则
3.2.4 违约处置规则
3.3 市场退出规则
3.3.1 机构退出机制
3.3.2 市场退出机制
3.4 监管体系
3.4.1 现行监管模式
3.4.2 监管主体现状
4 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的缺陷
4.1 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缺陷
4.1.1 相关规定法律效力较低
4.1.2 交易主体资格仅限于银行
4.2 交易中的监管规则存在的缺陷
4.2.1 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法律效力较低
4.2.2 对结算机构的规定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4.2.3 国际金融领域通用的担保类型不适用于我国
4.2.4 净额结算方式未被我国法律所认可
4.3 市场退出规则存在的缺陷
4.3.1 具体条件不清晰
4.3.2 没有规定破产法上的“特殊待遇”
4.4 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
4.4.1 监管主体没有明确规定
4.4.2 监管模式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5 英美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及其借鉴
5.1 英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
5.1.1 《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中的规定
5.1.2 国际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
5.1.3 ISDA信用支持文件
5.1.4 监管体系
5.2 美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
5.2.1 《商品期货现代化法》中的规定
5.2.2 引入适当性原则
5.2.3 引入中央对手方结算机制
5.2.4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对违约事件的处置规定
5.2.5 破产法上的“特殊待遇”
5.2.6 监管体系
5.3 英美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5.3.1 采用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存的模式
5.3.2 保持市场准入与适当性原则的平衡
5.3.3 制定适宜我国基本情况的监管规则
5.3.4 实行破产法上的“特殊待遇”
6 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的完善建议
6.1 完善市场准入规则
6.1.1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交易参与者的类型
6.1.2 提高适当性原则的法律效力
6.2 完善交易中的监管规则
6.2.1 加重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6.2.2 建立中央对手方结算机制
6.2.3 明确ISDA在我国的法律效力
6.2.4 由监管机构授权清算所制定违约规则及处置方法
6.3 完善市场退出规则
6.3.1 区分机构退出和市场退出
6.3.2 在破产法上确立终止净额结算制度
6.4 完善监管体系
6.4.1 建立各监管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机制
6.4.2 赋予证监会、保监会监管权限
6.4.3 采取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存的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CDS在中国的应用[J]. 范希文. 中国金融. 2017(01)
[2]浅析我国公司债市场应用信用违约互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 殷光伟,陈雪阳. 中国市场. 2016(48)
[3]信用违约互换基础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郭杰群. 清华金融评论. 2016(11)
[4]浅谈中国版信用违约互换的发展之路——基于信用违约事件频发背景下的分析[J]. 李倩舒. 时代金融. 2016(29)
[5]从债券违约看我国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的必要性[J]. 赵姿昂. 人民法治. 2015(12)
[6]美欧场外衍生品市场集中清算制度的变化与比较[J]. 朱小川. 南方金融. 2014(12)
[7]信用违约互换的特点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 章慧珍. 现代商业. 2014(09)
[8]信用违约互换及其在我国的应用[J]. 郭炜恒.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3)
[9]AIG流动性危机与信用衍生品监管调整[J]. 张廷浩,薄听溪. 银行家. 2013(06)
[10]《多德-弗兰克法》衍生金融监管变革与启示[J]. 阳建勋.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本文编号:3524773
【文章来源】:东北财经大学辽宁省
【文章页数】:6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1.1.2 研究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创新点和本文框架
1.3.1 研究方法
1.3.2 本文的创新点
1.3.3 本文框架
2 信用违约互换概述
2.1 信用违约互换的概念及特征
2.1.1 信用违约互换的概念
2.1.2 信用违约互换的特征
2.2 信用违约互换的运作机制
2.3 信用违约互换的优势
2.3.1 有效管理交易参与者信用风险
2.3.2 有助于缓解我国惜贷现象和化解不良资产
2.3.3 促进金融市场价格机制与信用体系的完善
2.4 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的必要性
2.4.1 存在流动性风险
2.4.2 存在履约风险
2.4.3 容易导致风险扩大
3 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现状
3.1 市场准入规则
3.1.1 非金融机构不得参与信用违约互换交易
3.1.2 交易商应具备的条件与权限
3.1.3 核心交易商应具备的条件与权限
3.2 交易中的监管规则
3.2.1 信息披露规则
3.2.2 结算规则
3.2.3 交易担保规则
3.2.4 违约处置规则
3.3 市场退出规则
3.3.1 机构退出机制
3.3.2 市场退出机制
3.4 监管体系
3.4.1 现行监管模式
3.4.2 监管主体现状
4 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的缺陷
4.1 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缺陷
4.1.1 相关规定法律效力较低
4.1.2 交易主体资格仅限于银行
4.2 交易中的监管规则存在的缺陷
4.2.1 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法律效力较低
4.2.2 对结算机构的规定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4.2.3 国际金融领域通用的担保类型不适用于我国
4.2.4 净额结算方式未被我国法律所认可
4.3 市场退出规则存在的缺陷
4.3.1 具体条件不清晰
4.3.2 没有规定破产法上的“特殊待遇”
4.4 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
4.4.1 监管主体没有明确规定
4.4.2 监管模式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5 英美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及其借鉴
5.1 英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
5.1.1 《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中的规定
5.1.2 国际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
5.1.3 ISDA信用支持文件
5.1.4 监管体系
5.2 美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
5.2.1 《商品期货现代化法》中的规定
5.2.2 引入适当性原则
5.2.3 引入中央对手方结算机制
5.2.4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对违约事件的处置规定
5.2.5 破产法上的“特殊待遇”
5.2.6 监管体系
5.3 英美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5.3.1 采用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存的模式
5.3.2 保持市场准入与适当性原则的平衡
5.3.3 制定适宜我国基本情况的监管规则
5.3.4 实行破产法上的“特殊待遇”
6 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的完善建议
6.1 完善市场准入规则
6.1.1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交易参与者的类型
6.1.2 提高适当性原则的法律效力
6.2 完善交易中的监管规则
6.2.1 加重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6.2.2 建立中央对手方结算机制
6.2.3 明确ISDA在我国的法律效力
6.2.4 由监管机构授权清算所制定违约规则及处置方法
6.3 完善市场退出规则
6.3.1 区分机构退出和市场退出
6.3.2 在破产法上确立终止净额结算制度
6.4 完善监管体系
6.4.1 建立各监管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机制
6.4.2 赋予证监会、保监会监管权限
6.4.3 采取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存的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CDS在中国的应用[J]. 范希文. 中国金融. 2017(01)
[2]浅析我国公司债市场应用信用违约互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 殷光伟,陈雪阳. 中国市场. 2016(48)
[3]信用违约互换基础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郭杰群. 清华金融评论. 2016(11)
[4]浅谈中国版信用违约互换的发展之路——基于信用违约事件频发背景下的分析[J]. 李倩舒. 时代金融. 2016(29)
[5]从债券违约看我国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的必要性[J]. 赵姿昂. 人民法治. 2015(12)
[6]美欧场外衍生品市场集中清算制度的变化与比较[J]. 朱小川. 南方金融. 2014(12)
[7]信用违约互换的特点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 章慧珍. 现代商业. 2014(09)
[8]信用违约互换及其在我国的应用[J]. 郭炜恒.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3)
[9]AIG流动性危机与信用衍生品监管调整[J]. 张廷浩,薄听溪. 银行家. 2013(06)
[10]《多德-弗兰克法》衍生金融监管变革与启示[J]. 阳建勋.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本文编号:352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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