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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立法框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11-28 18:45
  受贿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由于受贿犯罪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目前,我国对受贿罪的许多重大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还存在分歧。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有争议的问题,是正确适用刑法,有效打击贿赂腐败的迫切需要。本文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对每一个问题都是先进行相关法条的解析,然后对法学界争议的观点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在对受贿罪立法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合理化建议,以期对受贿犯罪准确认定和量刑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受贿罪概述。在指出受贿罪巨大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从建国之前一直到1997年的现行刑法典中对受贿罪的立法沿革,详细阐释了受贿罪法律规定随着实践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的一脉相承的过程。第二章为受贿罪构成要件若干问题的探讨,主要对受贿罪构成要件中争议较大的客体、主体和客观方面进行了探讨。在客体方面,在探讨了各种观点之争议的基础上,笔者赞同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的观点;在主体方面,笔者认为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具体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的人,划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的具体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受贿罪概述
    第一节 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节 受贿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章 受贿罪构成要件若干问题探讨
    第一节 受贿罪客体
        一、受贿罪客体之争议
        二、受贿罪客体之我见
    第二节 受贿罪主体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
    第三节 受贿罪客观方面
        一、受贿罪的职务要件
        二、受贿罪的利益要件
第三章 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对受贿罪立法框架之思考
    第一节 关系人刑法地位的独立化
        一、新的立法进展及评析
        二、关系人刑法地位的跃变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有受贿罪立法框架的冲击和调整
        一、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合理性
        二、对受贿犯罪罪名体系调整的必要性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受贿罪若干问题的反思与重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J]. 方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6(01)
[2]贿赂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J]. 赵秉志,许成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01)
[3]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共犯——兼谈新刑法废除受贿罪共犯条款的立法理由[J]. 邓祥瑞.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0(03)
[4]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J]. 赵秉志,于志刚,孙勤.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05)
[5]受贿罪构成新探[J]. 王作富,陈兴良.  政法论坛. 1991(01)
[6]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J]. 翟高潮.  法学. 1990(03)
[7]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J]. 郝力挥,刘杰.  法学研究. 1987(06)



本文编号:352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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