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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反思

发布时间:2021-12-19 05:1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监护人责任,理论上纷争不断,实务上做法不一。在解释论上,应当认为在被监护人侵权的情况下,监护人为唯一的责任主体。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内部责任分担,不具备外部性。立法论上,未来民法典编纂在坚持监护人为唯一责任主体的情形下,考虑到受害人利益的全面维护,应令被监护人负担依公平责任而生之补偿义务。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32(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监护人责任主体的确定——第32条之解释基点
二、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及构成——第32条第1款的解释
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责任”的内部分担——第32条第2款的解释
四、代结语——监护人责任之立法论反思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之检讨[J]. 金可可,胡坚明.  法学研究. 2012(05)
[2]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解释[J]. 朱广新.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6)
[3]适用范围视角下民事责任能力之反思——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J]. 杨代雄.  法商研究. 2011(06)
[4]不应被淡化的侵权责任能力——对侵权责任能力制度若干功能的考察与审思[J]. 郑晓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6)
[5]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探究[J]. 张民安,林泰松.  法学评论. 2011(03)
[6]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探讨[J]. 王利明.  法学家. 2011(02)
[7]论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破解[J]. 陈帮锋.  中外法学. 2011(01)
[8]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J]. 薛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03)
[9]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J]. 郭明瑞,张平华.  政法论丛. 2009(05)



本文编号:354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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