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立法论文 >

个人信息权民事确权的立法路径——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

发布时间:2021-12-22 0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规定的"个人信息"虽未被冠以"权利"之称,但学界普遍认为此条旨在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掌控行为单独确立为一项民事权利。而将公民个人信息单独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纳入人格权体系中是拥有理论支撑和现实需求的。但若将《民法总则》第111条作为公民个人信息权单独确权入典的标志,似有牵强。理由如下:第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属于原则性条款,并未提及"个人信息权"的客体范围;第二,条文内容并未涉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法律后果;第三,现阶段"个人信息权"诉讼程序中责任主体确定以及当事人间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缺乏制度指导。鉴于上述问题,从理论依据和司法程序的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民事确权的路径选择进行讨论,为《民法分则》中个人信息权的进一步确权提供参考。 

【文章来源】: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0(06)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其与隐私权的关系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二)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联
    (三)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界分
        1. 两者属性的界分
        2. 两者客体的界分
        3. 保护方式的差异
二、个人信息权民事确权的理论基础
    (一)《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中“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二)个人信息权益相对独立宜确权保护
三、“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制度之构想
    (一)放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采纳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的引入
        1.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关系
        2. 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的确定
四、个人信息权民事确权的立法路径选择
    (一)在人格权法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
    (二)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格权法(编)中的个人信息权的制度完善——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相关规定[J]. 常健.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公共性”的法律逻辑与法律规制[J]. 孙清白,王建文.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3)
[3]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J]. 杨立新.  法学论坛. 2018(01)
[4]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张新宝.  中国法学. 2015(03)
[5]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6]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完善——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四编评述[J]. 王利明.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3(01)



本文编号:354605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54605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6bd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