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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批判与重构——以立法目的、商业道德与竞争关系之间的体系性理解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01-02 06:27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所涉及的商品是否具有相同性、可代替性或者相似性将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分为直接竞争关系和间接竞争关系的做法没有实际意义,不能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行为的本质是针对交易能力的竞争,经营者本身便是竞争者。根据经营者对交易能力的不同竞争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可以重新分为三种类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对向竞争关系、具体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之间的间接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在这三种类型竞争关系中分别是消费者利益、具体经营者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的商业道德放在这三种类型的竞争关系中来理解和实施,并分别结合上述立法所保护的三种法益,既能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的商业道德的司法功能又能防止其被滥用。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2019,33(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行为与商业道德的内在统一性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行为的本质
    (二) 竞争行为与商业道德的关系
    (三)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对向竞争关系及其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 引诱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二) 压迫型或者强迫型交易行为
三、具体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及其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 直接侵害某经营者法益的行为
    (二) 直接妨碍某经营者经营自由的行为
四、经营者之间的间接竞争关系及其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 商业贿赂行为
    (二) 累赘竞争行为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及其应对[J]. 杜颖.  知识产权. 2017(09)
[2]中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发展实证分析[J]. 张钦坤.  电子知识产权. 2014(10)
[3]关于竞争行为正当性评判泛道德化之反思[J]. 蒋舸.  现代法学. 2013(06)



本文编号:356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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