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立法论文 >

第二类自诉案件立法范围设定及办案程序问题探究——以南昌市公安执法实践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01-04 01:5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俗称第二类自诉案件。当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类自诉案件在立法设定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问题:如对第二类自诉案件的范围设定过于宽泛;在公安机关受理被害人报案之后、正式立案之前,被害人又向公安机关撤回报案的,公安机关能否不再立案调查;而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还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一旦被害人与嫌疑人已经自行和解,却仍必须面临复杂的公诉程序等。这样既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又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因此,建议在立法范围方面大量减少第二类自诉案件的案件范围,并在公安执法实践方面赋予公安机关自主撤案权。 

【文章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安视角下第二类自诉案件办理现状及困境分析
    (一) 第二类自诉案件的立法目的
    (二) 公安机关办理第二类自诉案件现状
    (三) 公安机关办理第二类自诉案件之困境分析
二、第二类自诉案件立法范围设定及办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 第二类自诉案件立法范围设定中存在的问题
        1. 大部分案件被害人举证困难, 没有将其放在自诉案件中的必要
        2. 有些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法益, 不适合再将其放在第二类自诉案件中
    (二) 公安机关办理第二类自诉案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 公安机关在案件受理之后、立案之前被害人能否撤回报案的问题
        2.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一旦达成和解, 公安机关没有自主撤案权的困境
三、完善第二类自诉案件立法范围设定和办案程序的建议
    (一) 在立法设定上建议大量减少第二类自诉案件的案件范围
    (二) 办案程序上建议赋予公安机关在第二类自诉案件中的自主撤案权



本文编号:356741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56741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54b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