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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4条之立法论检讨——以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规则为对象

发布时间:2022-01-16 09:02
  从比较法角度看,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搭配、以为特别法持有的强制登记态度为其适用前提以及仅将"善意第三人"限定为未经登记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所不能对抗的主体,此三项为我国《物权法》第24条记载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要件的具有制度意义的标新立异。但这些标新立异都显得非常不恰当,致使此条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于这部法律中,故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实不宜再将此条纳入其中。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21(01)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基于物权变动模式的检讨
    (一) 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搭配的标新立异的有关说明
        1.登记与交付均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2.登记为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二) 对这一条的此项标新立异的否定性评价
三、基于强制登记的检讨
    (一) 以特别法持有的强制登记态度为适用前提的标新立异的有关说明
    (二) 对这一条的此项标新立异的否定性评价
四、基于“对抗主体”规定的检讨
    (一) 仅将“善意第三人”限定为未经登记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所不能够对抗的主体体现的标新立异的有关说明
    (二) 对这一条的此项标新立异的否定性评价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兼析法释〔2012〕8号第10条的得与失[J]. 冉克平.  法学评论. 2015(04)
[2]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J]. 王利明.  法学研究. 2013 (04)
[3]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对抗[J]. 汪志刚.  中外法学. 2011(05)
[4]论物权变动中的善意、恶意[J]. 董学立.  中国法学. 2004(02)



本文编号:359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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