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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以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2-02-13 05:29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日益遭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环境问题及其危害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环境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迅速凸现,环境刑事立法的发展也较比迅速。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相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法律规定也尚存在相当缺漏。我国现行环境刑法立法还存在着一些值得研究并且有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罪过形式应该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是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还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本文通过对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的分析与评论,得出对重大环境污染行为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来定性的结论,也提出了关于如此定性存在的疑惑;并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定罪和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明确的是,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本文通过对案情的介绍、法律分析,简要探讨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及特征,论述了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并非要到产生结果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文章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对环境犯罪是否属于危险犯的观点,提... 

【文章来源】: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211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盐城"2·20"水污染案案情介绍及法律分析
    2.1 案情介绍
    2.2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2.2.1 本案存在的焦点争议
        2.2.2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冲突
    2.3 本案引发的思考
        2.3.1 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污染环境者是环境刑法的尴尬
        2.3.2 环境污染治理由谁来买单
第三章 案例背后的理论解析
    3.1 环境刑法价值理念存在偏失
        3.1.1 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念占主导地位
        3.1.2 结果本位主义价值理念弱化环境刑法的预防功能
    3.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本身需要完善
        3.2.1 狭隘的以结果定罪的模式
        3.2.2 刑罚配置的不合理弱化刑法的环境保护功能
第四章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立法完善的对策
    4.1 明确环境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4.2 构建环境刑法的特色原则
        4.2.1 强调预防为主原则
        4.2.2 明确非刑罚措施恰当适用原则
        4.2.3 运用以生态学规律确定环境犯罪原则
    4.3 完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4.3.1 修订罪过形式增加故意犯罪相关规定
        4.3.2 修订犯罪类型完善危险犯及结果加重犯相关规定
        4.3.3 优化刑罚配置完善刑罚手段
        4.3.4 修订《刑法》第338条之规定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导师简介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致谢



本文编号:362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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