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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2-02-13 19:21
  我国宪法上设定了居住自由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网络在线提取和证据调取等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构成对基本权利的干预。就基本权利干预的正当性而言,在法律保留原则层面,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授权规范未依干预手段的专业性、干预后果的重要性区分规范密度,采取的是"铁板一块"的相对法律保留和一体化的特别授权立法模式。在比例原则层面,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授权规范契合于适当性原则,偏离了必要性原则,也与狭义比例原则相左,具体表现为取证措施适用秩次紊乱、审批程序不完备以及适用范围不明确等。对此,应实现纵向法律保留与横向法律保留的内部调谐,合理设定具体收集提取措施的适用次序,完备审批程序,明确适用范围,强化权利救济,以进一步夯实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对基本权利干预的正当性。 

【文章来源】:湖南社会科学.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
    (一)对居住自由权的干预
    (二)对隐私权的干预
    (三)对财产权的干预
三、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对基本权利干预的正当性检视
    (一)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与法律保留原则
        1.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的授权属于相对法律保留,不宜一概采取相对法律保留。
        2.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的授权属于特别授权,不宜一概采取特别授权。
    (二)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与比例原则
        1.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与适当性原则具有一致性。
        2.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偏离了必要性原则。
        3.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与狭义比例原则相左。
四、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的立法完善
    (一)纵向法律保留与横向法律保留的内部调谐
    (二)贯彻必要性原则
    (三)坚持狭义比例原则
        1.完备审批程序。
        2.明确适用范围。
        3.健全权利救济。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寻求有效取证与保证权利的平衡——评“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证据规定[J]. 龙宗智.  法学. 2016(11)
[2]调取证据应该成为一项独立的侦查取证措施吗?——调取证据措施正当性批判[J]. 艾明.  证据科学. 2016(02)
[3]宪法自由权与平等权冲突的解决途径[J]. 陈征.  浙江社会科学. 2014(12)
[4]论可补正的排除规则[J]. 牟绿叶.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09)
[5]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J]. 刘品新.  法学家. 2010(03)



本文编号:362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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